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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使用证居民手里有吗??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48****0720 | 2019-06-11 16:42:23

已有4个回答

  • 138****3116

    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理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一般这个证件办下来的时间会相对长些。
    需要交纳的费用有:
    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住宅:3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80元/套;
    3、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购房人交纳,住宅,框架结构16.8元/平方米;
    4、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5、印花税: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6、契税免交。
    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所以经济适用房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性质。

    查看全文↓ 2019-06-11 16:42:40
  • 142****3815

     农村户口也要有承包地或者宅基地,才能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查看全文↓ 2019-06-11 16:42:36
  • 131****1120

    一般是集体所有,个人建房须提出申请,且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只有农村居民可以在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上建筑农民自住的房屋是合法的。
    不管在哪种土地所有权上搞建筑必须经过合法审批,获得许可。

    查看全文↓ 2019-06-11 16:42:32
  • 154****2945


    内容摘要

    农村存在的一类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案件类型,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后,因房屋分割或已分割后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

    关键词

    原始取得 房屋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案情

    原告陈忠进与被告杨立志为连襟关系,陈忠进家庭为农业户口,杨立志家庭为城镇居民户口。1995年6月6日,陈忠进因其位于海安镇人民东路的住宅被列入拆迁,与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陈忠进因家中经济较为拮据,拿出拆迁补偿款中的3万元给杨立志,请其购买建房材料。1995年7月,陈忠进以妻子刘培兰名义在海安镇海园村六组申请建房。原被告经协商在批准地址共同建房,所建房屋分东、西两个独立使用单元。房屋建成后,陈忠进家居住东侧单元,杨立志家居住西侧单元。后陈忠进、杨立志的岳父因故从上海返回海安,参与帮助双方核对了建房账目,并确定双方各半分摊建房费用。杨立志于1998年7月将其家庭户口迁至该合建房处,为海安镇海园路26号。2001年8月,陈忠进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8月领取了海园路26号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证。2008年3月10日,陈忠进以杨立志系借用,现儿子结婚需用房为由,诉请杨立志迁出。

    争议焦点

    1、农民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订立的农村宅基地的共建合同是否有效?

    2、土地与房屋的权属是否可以分离?

    3、农民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共建房屋产权份额分配的效力问题?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宅基地立法及政策现状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有严格的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转让的本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具有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第153条以及第184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农村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无权出卖、出租宅基地使用权而为收益或处分。
      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则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向城镇居民流转。如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13条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政策一贯限制农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流转的态度。这也正是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后,随着城市扩张、农村城镇化、拆迁安置等导致土地和房屋**,农民反悔致纠纷频发的原因。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尚处于政策或规章层面,并没有上升为行政法规。而考察《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同样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外(包括城镇居民)流转,但并未禁止农民向城镇居民出卖、出租自有住宅、房屋。**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镇居民交易流转的协议或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共建等合同,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本案中,陈忠进与杨立志达成的在陈忠进户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合同,并未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二、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可以分离
      要分析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共建是否涉及为法律所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流转,必须明确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关系。关于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即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是否可以分开作为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认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应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构成独立的不动产。如《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认为土地和定着物都为独立的不动产,定着物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并不是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也认为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为独立的不动产。

    查看全文↓ 2019-06-11 16:42:29

相关问题

  • 2015年12月6日石家庄不动产权证已实施,这个证又是什么,那居民手里的房产证还土地证又是什么呢?购房者很多被搞迷糊了,下面我们来看看吧。一、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区别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房产证是证明你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有部分城市实施房地合一发证,即房产证与土地证合并颁发一张证。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对房屋行使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权利。土地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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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对于二者分别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则可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处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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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归国家所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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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归国家所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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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通常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又分为出让用于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用于项目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形式的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如果需要改变,需要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材料以及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而且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的指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在完成了以上一系列流程之后,进行使用权土地转让变更登记,**后一步缴纳相应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