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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冻结房产?院冻结房产到期限后该怎么办?

152****3153 | 2019-06-14 17:14:17

已有3个回答

  • 152****0471

    公安部门冻结房产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规定: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14:31
  • 156****9788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委托办理,法院房产拍卖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直接进行房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进行委托拍卖,拍卖也要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才能进行房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卖行要对房产交易开始进行准备工作,第一步要对拍卖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定出拍卖的低价,拍卖的低价不可以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保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证购买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
    3、再有就是对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进行审核,购买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和竞买的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就像是商品房认购书里面交付的保证金是一样的,交易成功就划入房款,交易失败就退还给购房的人。
    4、**后就是进行房产的拍卖竞买程序了,一旦房屋竞买成功,当即就缴纳拍卖的房款,然后由拍卖行给予拍卖房产产权转移证明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14:28
  • 132****4449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如果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则法院不得执行;反之,如果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则法院可以执行。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误汇”能够被理解为“交付”,则应当认为被执行人享有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反之,如果“误汇”不能够被理解为“交付”,则依旧是案外人享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交付”应当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而案外人的“误汇”行为明显是没有转移该笔钱款所有权给被执行人的意思。因此,应当认为“误汇”的行为不能理解为“交付”的行为,该笔钱款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案外人,案外人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能够排除法院的执行。



    综上,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不得执行该钱款。









    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与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维明街支行与双驼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青岛市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纪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1)石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驼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青岛市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纪某某、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明街支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12)石执(协)字第00076一1号执行裁定,于2012年12月19日冻结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户内的存款2073.673287万元(该账号余额为0元)。2013年6月14日,该院对被执行人双驼公司上述银行账号存款进行续冻(该账户余额为948012.07元)。2013年5月22日金赛公司通过电子银行转入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双驼公司上述银行账户948000元。次日,金赛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双驼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了上述款项。后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协议由双驼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金赛公司人民币948000元。维明街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双驼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存款,金赛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石执审字第00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存款948000元的执行。

    维明街支行不服该裁定,以金赛公司、双驼公司为被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一)判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为9020×××98户内的948000元存款归双驼公司所有;(二)判令对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为9020×××98户内的存款948000元许可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金赛公司及双驼公司承担。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一)金赛公司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构成不当得利,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恶意串通阻碍维明街支行借款纠纷案执行的可能;(二)货币属于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案涉948000元所有权归属于双驼公司;(三)维明街支行查封账户在先,对该账户的执行权优先。

    金赛公司一审答辩称:(一)金赛公司因操作失误,误将应该汇给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948000元工程款汇入了双驼公司账户。金赛公司与双驼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前期欠付款项,发现误汇后即与双驼公司协调取回该款,因该账户被冻结无法取回,故通过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二)双驼公司的对外意思表示并不是控制和支配该款,不构成占有的事实。(三)维明街支行虽然已近冻结双驼公司账户,但由于双驼公司的经营实际,其已经不可能通过冻结账户执行到任何款项。如果许可维明街支行的申请,对双驼公司及维明街支行均构成不当得利。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14:24

相关问题

  • 1、当然不能转让。2、法院查封、冻结的目的是什么?就是禁止转让,便于判决生效后对房产进行拍卖,用来偿还债务。3、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如果有买卖、抵押、出租等行为,被法院发现了,可能会对处置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5、《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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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冻结对方财产就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具体规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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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到房产登记机关查询。因为法院查封冻结不动产一般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只能到法院了解情况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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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到房产登记机关查询。因为法院查封冻结不动产一般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只能到法院了解情况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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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解除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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