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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乡镇产权房?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34****4037 | 2019-06-25 09:16:29

已有5个回答

  • 151****5483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集体产权就是公共产权的一种;当把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界定给国家,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然后再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产权则表现为国有产权,并且对所有产权权利的行使完全由私人决策;当产权归属的主体是私人,产权就表现为私人产权。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拥有权利的经济行为主体的不同,产权可以分为公共产权、产权国有产权和私人产权三类。当产权权利界定给一个共同体,在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便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并且排除了共同体内以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那么产权就表现为公共产权

    查看全文↓ 2019-06-25 09:17:36
  • 155****5068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查看全文↓ 2019-06-25 09:17:30
  • 158****5184

    大产权、小产权、乡产权及政府产权都不是房地产法规及政策文件的书面概念。关于房屋产权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只有全部产权与部分产权之分。
    全部产权亦称全权,是指购房者独自拥有对房屋的全部权利,他人不能干涉,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均属于全部产权房。部分产权是在房改时期形成的一种特殊房屋所有权形式,它是指购房人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房,购房人与原售房单位共同拥有产权,而使购房人只拥有了“部分产权”。部分产权是对房屋收益权和处分权有所限制,但2003年《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对于这种限制有所放宽,该《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原销售单位与购房人有特别约定外,按标准价、成本价、优惠价及“三分之一价”等购买的公房,均可以上市交易;取消售房收入由部分产权人与原单位分配的规定,原单位不再介入收入的利益分配;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其中,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销售时,还需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缴纳6%的房价款;原单位做为房屋共有人,除特别约定外(依据原房屋买卖合同),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

    查看全文↓ 2019-06-25 09:17:08
  • 148****5174

    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实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是房地产业内从业人员约定俗成的一种称呼。但目前关于大产权与小产权的说法并不一样,大致有三种解释:
      第一,是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或者说“大产权”是指整栋楼的产权,而“小产权”是指大产权分割后过户到业主手中的产权,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是没有质的区别。


      第二,是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买房后如想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在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过程也被称做产权的“初始登记”,由开发商负责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6-25 09:17:02
  • 131****4028

    “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准确来说,没有‘小产权’房的概念!土地从根源上只有两种所有制,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安家盛说。调查显示,北京1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中,国有土地只占18%,其他都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而一些打着新农村建设、或新村建设的名义,进行违规开发建设屡屡出现。它们对外销售则打着“乡产权”、“小产权”的幌子。这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而购买者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查看全文↓ 2019-06-25 09:16:52

相关问题

  • 我国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目前购房者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类,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乡产权”房。而且上述两类房产证的购房者所享有的权利都不完全相同,其主要体现在使用和交易上。商品房的产权证拥有全部的权利: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只是在出售房屋时购买人要承担土地出让金。而该事件中所谓“乡产权”证并不属于上述我国法定房产证,所以购房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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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人们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明确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交纳契税时税率降为按1%计算。由于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十分受关注,那么到底“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界定和实施?对此,合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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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  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区别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区别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区别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区别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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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产权也是小产权,它和大产权的区别如下:  1、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  2、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地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备注:  1、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  2、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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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迁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相应税费减免和补贴的住房类型,所以该类房产上市交易的限制比较多: 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均按照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纳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规定5年之内只能原价转让,所以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是不需要交纳的,满5年后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需要上市交易的,依旧需要纳税; 经济适用房的“5年之限”:1、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名词解释: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要求如下: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属于无房户或者家庭平均住房面积未达到**低标准的、北京市城镇户口居民或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2、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但是需要交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还有一类“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类型,这类房产大多为“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他们只是产权证标注为经济适用房,行政管理上比照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该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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