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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42****0913 | 2019-06-28 14:13:28

已有3个回答

  • 134****5085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终权利人。
    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14:04
  • 158****9115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5.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三、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交申报材料;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自收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现场实地勘查,勘查后1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住宅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收费标准按套收取,每套80元。
    2.非住宅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收费标准按宗收取,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13:58
  • 148****5141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 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 的《预售契约》。
    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防开发商“偷梁换柱”。五证是针对开发商而言的,只有具备了五证,所开发的房子才能交易。

    查看全文↓ 2019-06-28 1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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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属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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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多为房款开发企业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房屋由开发企业转移到购房者个人名下的登记。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登记发证制度,新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簿制度,房屋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发生物权效力。我们通常称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的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因此,新建的商品房屋应当先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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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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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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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将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拿到当地房产局做登记备案,一个房屋只能做一个备案,现在你购买的房屋显示备案人就是你了,这样开发商就无法就你购买的房屋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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