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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

151****7691 | 2019-07-25 01:33:03

已有3个回答

  • 153****6713

    1、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的,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局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2、逾期不愿意缴纳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期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查看全文↓ 2019-07-25 01:33:38
  • 158****5079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
    二、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2张)
    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查看全文↓ 2019-07-25 01:33:30
  • 156****1838

    不存在房屋产权50年的这种说法。房屋是讲所有权的,你买了这个房子,这个房子那就是永久是你的,不存在多少年的说法。你说的50年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50年,到2042年,这个50年是从政府卖地开始的。从你描述的看,50年是从1992年就i开始计算了

    查看全文↓ 2019-07-25 01:33:21

相关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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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首先土地使用者应当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以便在即将到期时及时续办手续。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土地使用者在到期后或到期后很长时间才办理续期手续,延误了续期时间,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出让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这就要求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一年就要办理续期手续。出让人在办理续期手续之前,应当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土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城市规划手续,持新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能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先行办理城市规划手续是因为,法律规定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批准续期一般应当批准续期,办理城市规划手续也就是证明该宗土地继续由政府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不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不可能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继续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所以办理续期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必须要先办理城市规划手续。到期后土地使用者不办理续期手续: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至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视为土地使用者放弃申请续期的权利,不需要继续使用出让土地,那么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土地使用者使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如果土地使用者仍继续使用不交还土地,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我市还没有对这种情形实际操作过。到期后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续期但未经批准: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提出续期申请,但因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得批准,则其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目前我市还没有对这种情形实际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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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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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商品房和商住是五十年...你的合同上应该写有房子的类型的...房子的年限是从房开商那到土地预售许可证时开始算...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果是住房可以续交土地使用金...商住的政府可以强制收回但是会安排补偿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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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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