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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产权人死亡如何过户?集资建房如何过户?

148****4636 | 2019-07-25 06:41:46

已有3个回答

  • 132****4369

    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也就是说集资房是可以转让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满足一定条件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那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是什么?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卖方(拥有人)是否有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
    需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2:02
  • 139****0646

    交易前需确认的事项:
    1.首先,应确认你的朋友是否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其次,核对房屋产权证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有什么特别标注的事项。
    你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务必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能**大限度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集资建房和其他房产交易一样,只要卖家拥有两证,且没有被抵押。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1:57
  • 156****8792

    退休职工蒙庆国可以购买单位的集资建房,但他无力支付房款,于是与家人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由长子蒙永存出资购房,5年后蒙庆国将房屋过户给蒙永存。蒙庆国去世后,其妻与继子蒙永存为争房产打起了官司。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儿子以父亲名义买房


    蒙庆国是柳州市一家公司的退休职工,他与前妻生育了儿子蒙永存及女儿蒙可露、蒙芸宵、蒙芸莹。2002年2月27日,蒙庆国和年纪与他儿女相当的车妙婉结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儿女。

    2007年1月29日,蒙庆国购买公司的集资房,双方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该房总价9.6万元。同年9月19日,蒙永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公司房改办支付了5.6万元购房款。

    2007年10月12日,集资房交付使用,所有权人登记为蒙庆国和车妙婉。2008年,蒙永存搬进集资房居住。2008年5月起,蒙庆国、车妙婉搬到蒙永存提供的一套房屋居住。

    2009年3月6日,蒙庆国与儿子蒙永存及女儿蒙芸宵、蒙芸莹、蒙可露召开家庭会议。大家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蒙庆国年事已高,无力支付房款,大家同意由蒙永存全额出资,以蒙庆国的名义购买集资房屋,房屋产权归蒙永存所有;5年后蒙庆国应将房屋过户给蒙永存;房号确定后,蒙庆国与蒙永存签订书面协议;涉及房屋的收款收据、房产证等由蒙永存保存;蒙永存入住集资房后,提供一套房屋给蒙庆国居住。

    2009年11月16日,蒙庆国父子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蒙庆国自愿将集资房转让给蒙永存;集资房总价9.16万余元,蒙永存以蒙庆国的名义付给公司房改办,交款凭证由蒙永存收执;蒙庆国领取房产证满5年,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蒙永存,所涉费用由蒙永存承担;如果蒙庆国不按协议约定过户房屋,除了全额退款外,还应对蒙永存作出赔偿,赔偿的金额相当于与集资房同等路段、同等面积的一套商品房的价格。

    2009年12月15日,公司房改办向蒙庆国出具收款收据,注明收到蒙庆国房款及相关费用共9.5万余元。该收据由蒙永存收执。


    继母不愿过户房产


    2015年7月25日,蒙国庆去世。蒙可露、蒙芸宵、蒙芸莹表示不放弃继承蒙庆国的遗产。

    车妙婉不愿将集资房过户给蒙永存。当时,该房价值45.05万元。蒙永存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他与父亲签订的协议,父亲返还其9.56万余元,赔偿差价35.48万余元及装修款1.84万余元,继母车妙婉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车妙婉辩称蒙庆国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其应有份额的行为无效。车妙婉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蒙永存、蒙国庆签订的协议无效。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1:54

相关问题

  • 房屋的产权包括房屋权和土地权,只有拥有房屋的这二种产权才能从法律上承认你拥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集资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区别就在于集资房的土地权是归集资单位所有,出资建房的个人只拥有房屋产权,也就是说,当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该集资房的土地时有新的建设规划时,建设规划部门不需要直接和该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协商土地问题,而且就其房屋的拆建补偿也是由集资单位去和出资人协商。因此,集资房的房产人是不可以对房屋进行转让和出售的(房屋和土地不能分割)。所以说,集资房与商品房实际上是有根本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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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单位集资房产权人同意买卖过户、产权齐全、符合房管部门的过户规定,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如下:  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后交付房款,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双方带着(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3、双方带着(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4、双方带着(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取证,付清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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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集资房如果不能办理出房产证的话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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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但是有条件职工想要过户单位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条件都符合,可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参考: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集资房对外销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证件齐全是集资房取得产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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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合法;2、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列时过户时间;3、与其他买卖合同风险一样,买方应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过户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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