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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房 如何获得产权? 单位福利分房无产权证,怎样证明自己拥有居住权

154****8288 | 2019-07-25 06:45:36

已有3个回答

  • 134****9360

    不建议购买,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没有房产证会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谓的强制性规定范围。

    所以你在购买之前需要与单位协商下面几个问题:

    1、遇到拆迁,你光凭合同是不能证明房屋是你的,你将无法得到赔偿。

    2、万一遇到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有证的可以申请重建。你没证,怎么证明倒下的是你家的房屋。

    3、以后万一你要贷款的时候,由于没有房产证,你无法用该房屋抵押。

    4、以后万一你要卖这个房屋的时候,由于证件不齐,买的人将大大减少。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6:09
  • 155****2225

    单位福利分房无产权证,只需要办理分房手续,就有了居住权。。。
    因为单位福利分房,是需要办理分房手续的,有了分房手续,就是很好的证明,就有了居住权了 。
    如果你不去办理分房手续就难说了,就说明你不需要福利房,单位有权将福利房公给其人,你就没有居住权 了。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5:50
  • 141****4026

    原告(男)、被告(女)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单位有福利分房政策,根据原告的工龄、职位,原、被告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价的三分之一)购买了位于某处一套建筑面积81平方米房屋的使用权,基于原告单位政策规定,原告仍需八年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单位的福利分房,购买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双方未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离婚后该房屋结构也不适宜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故法院结合房屋性质、取得房屋时原告的身份因素及出资来源,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鉴于被告无他处住房,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房屋产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福利住房,包括由政府出于社会保障的目的,向全民提供的公共福利住房,也包括由雇佣者为其所属职工提供的单位福利住房。本质上福利住房即非市场化配置的住房。根据我国城镇住房的一般政策,我国目前城镇住房供应来源于两大方面,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商品房供应体系,一般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以下简称“集资房”)、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两限房”)以及共有产权房四种类型。这四类福利房的共同之处在于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取得房屋,且购房人均没有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

    如离婚诉讼中涉及上述福利住房,由于该类房屋使用权与产权分离,因此,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取得不动产的身份因素,资金来源、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原因进行综合考量,并从方便生产生活的角度先行处理使用权,并告知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以另行诉讼。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原告单位的福利分房,购房款中折合了原告的工龄、职位等因素,但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故法院不宜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又因该房屋结构具有一体性,原、被告离婚后不适宜对房屋共同居住使用,故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作出认定。由于该房屋系原告单位福利分房,融合了原告的个人工作因素,且原、被告双方均不具备第二套住房,故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原告使用,并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较为妥当,待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仍可诉至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分割。

    另外,类似处理方式的还有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根据现有国家政策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即使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但购房出资和房屋使用价值是实际存在的,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类房屋,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请求法院对房屋的价款和使用权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因未付清应付房款导致未取得产权证的,离婚时不应直接对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对使用权作出处理后,告知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夫妻双方均可以另行请求分割。但若全部房款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清,房屋产权情况较为清晰,只需完善产权登记手续,对该类房屋可以直接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查看全文↓ 2019-07-25 06:45:45

相关问题

  • 不可以买卖,没有房产证,通常无法进行过户,因此是不能买卖的。房产证: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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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属于谁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所以房主需要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能拥有产权。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对房子没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产权归属有三种: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方式决定产权,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个人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2、单位房是房改房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部分房屋产权。(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的)3、单位房与职工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房款还清楚之后,房屋的产权就是全部的房屋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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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所说属于单位公房福利房。此类住房,房主没有全部产权,只有一部分,另一部分属于单位,而且该住房所属土地属于集体性质,此类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买卖,无法过户,只能本单位人员之间,相互买卖,到单位房管,办理过户更名。想上市交易,过户,需要房主和单位协议,买断全部产权,补齐差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正规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之后,才可以买卖过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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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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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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