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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不下房产证如何维权?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怎么维权?

143****6078 | 2019-08-01 00:23:22

已有4个回答

  • 155****7557

    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可以向法院起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超过一年以上仍然无法得到产权证,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查看全文↓ 2019-08-01 00:23:42
  • 132****6932

      房产证延迟原因复杂,主要牵涉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开发商未叫其相关税费,或者由于诸如超规划建设等不规范行为需要接受处理等;
    二是相关主管部门原因;三是业主方面的原因,如未按时收楼等等。其实只要原因或者说大多数的成因还在开发商方面,由于土地让出金没缴清,或是一些审批手续还未完成,造成不能办理。
    “只要开发商各环节手续清晰、资料齐全,上商品房交房手续并不难。”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强调。事实上,房屋销售合同一般都约定了产权证的办理权限,购房者可以此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8-01 00:23:36
  • 141****5042

    1、因前期手续不全而导致大产权证无法办理。

    2、 如果已办理了大产权证,那么问题可能是办证时开发商要缴纳此前代收的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部分资金总额很大,开发商资金可能一时周转不过来。

    3、 开发商在楼盘建设过程中,还有可能抵押土地或项目来融资,这也会影响办理大产权证和业主的分割产权证。

    4、 验收不合格、未缴纳配套费等都可能是房产证办不下来的原因。

    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查看全文↓ 2019-08-01 00:23:32
  • 146****9127

    您好!欢迎给福建省委尤权书记留言!您留言反映的“山地被交通局拿去修路没有拿补偿”的问题,福鼎市前岐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前岐镇政府调查了解,您留言反映的位于前岐镇武洋村余家坪道路至今为止,还是一条宽3米左右的简易机耕路。1979年,武洋大队群众为方便生产生活开建该简易机耕路。该路于1980年开始动工,于1981年通车。1980年,当时还未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当时的政策,农村生产大队土地,属于生产大队集体所有。该路系武洋生产大队群众为方便生产生活、义务投工投劳自建的简易机耕路,是村民自建,不存在土地补偿情况。

    谢谢您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福建省信访局)2016-06-06



    网民留言
    尤书记您好:

    本人户口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罗江街道办事处小留南洋村260号,事由: 因本人所在村的负责人分配安置地没有公平公正对待,本人系出嫁离异女,本村分配土地补偿款及安置地按【村规民约】即是出嫁女不管户口有没在本村都不给分配,分配方案按2012年的在册人口,[即:土地补偿款有分的人才可分配安置地]但是某些负责人却以没有摆酒席没有放鞭炮为借口,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共11人分配安置地及补偿款,本人同样的情况却没有分配,经多次协调无果,所以本人于2015年起诉至福安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判决南洋村应支付土地补偿款给本人及儿子,现补偿款已执行到位,但村负责人却拒绝分配安置地,罗江街道办事处也推诿扯皮,本人在万般无奈下恳求省委领导给予我这孤儿寡母主持公道,本人万分感激!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欢迎给福建省委尤权书记留言!您留言反映的“关于安置地分配问题”的问题,福安市人民政府罗江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处理。

    据罗江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您留言反映的南洋自然村,2013年按照福安经济开发区初步选定的安置地地块(安置地手续目前还在报批中)出台了村安置地分配方案,其方案按每两个人口一幢分配安置地,人口数按2012年底在册数(女方外嫁数不计入,不论户口是否迁出)。经询问您本人, 2010年9月13日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出南洋村,2011年12月30日因离异由甘棠镇外塘村再次迁回南洋村。您的父亲2011年在担任生产队长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您的名字并未在该生产队发放名册中。南洋村认为您在2012年前已经结婚外嫁,且户口迁出,虽然后来离婚后又迁回户籍地生活,但根据南洋自然村制定的安置地分配方案,您不能分配安置地。 关于您提到“因本村现负责人分配土地补偿款及安置地没有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和本人相同情况的11个出嫁女儿都已分配补偿款及安置地”等问题。街道对您本人、南洋村第五、第十二生产队长及部分群众进行了走访,您反映的至今已经结婚外嫁的11个出嫁女中,她们结婚外嫁时间都在南洋村安置地分配方案出台后,并且有的至今还未外嫁,如您反映的陈*清。另据调查,南洋村与您情况一样外嫁后离异又**村生活的还有陈*发女儿、陈*进妹妹及陈*梅等三人,她们也没有分配安置地,并未提出异议。 关于南洋自然村安置地分配方案,南洋自然村在户代表签字同意后有权根据本村村规民约及村民自身意愿自定。南洋自然村安置地手续目前还在报批中,待安置地报批手续完成后,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福安经济开发区备案。街道将在安置地手续报批过程中跟踪、督促。

    查看全文↓ 2019-08-01 00:23:29

相关问题

  • 你好,你可以看看你的购房合同上有没有,关于开发商要给你办理房产证的这项,如果有的话你可以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去房管局投诉的。

    全部3个回答>
  • 内人士表示,业主可以先了解一下情况,此房为什么办不下证?  如果此房存在不可逾越的他项权,如抵押权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业主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业主则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全部3个回答>
  • 帮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办理帮助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您违约金,同时,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帮您办理相关手续。理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全部3个回答>
  • 果断不合法!购房者必须三证齐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才能合法拥有所购房屋!你可以看下开发商这边是不是五证齐全,如果没有五证的话就违法了·一般合同都会注明开发商办理土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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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怎么办?(一)要求赔偿损失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二)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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