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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加子女名字吗?具体怎么加?有哪位明白的?请告知?

153****3831 | 2019-09-23 15:26:35

已有4个回答

  • 144****6001

    加名字是可以的,但是按照一般规定,安置房是属于特定的拆迁人的,给他人加名字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利益的转让,是要征收契税等等的税的。

    查看全文↓ 2019-09-23 15:27:13
  • 143****1786

    拆迁的房子房产证可以写子女的名字。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查看全文↓ 2019-09-23 15:27:02
  • 146****9516

    按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父母才是被安置人,而子女不是,但现实中也不乏直接写子女名字的案例。

    查看全文↓ 2019-09-23 15:26:53
  • 153****9610

    不能!孩子没成年的话,财产是父母代管,成年的话,各是各的,法律只规定配偶间加名字不要钱,孩子不可以!

    查看全文↓ 2019-09-23 15:26:47

相关问题

  • 一般情况可以拿到60平米的安置房。安置房面积=人口数*30+旧房面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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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如果想要加入子女的名字,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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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如果想要加入子女的名字,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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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抵押贷款所需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单身提供单身证明);2、收入证明或者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房产证原件或者房产证复印件;4、国土证(没有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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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许上市交易的拆迁安置房和普通房一样,根据房屋是否满五年(一般五年后才可交易)、是否唯一住房、评估价、面积、购房者是否首次购房等情况,缴纳如下: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满五年可减免(一般五年后才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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