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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的安置房算婚后财产吗,房本是外甥女的名字?有哪位网友知道,说说呗?

156****2306 | 2019-09-27 15:00:10

已有4个回答

  • 143****7350

    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
    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

    查看全文↓ 2019-09-27 15:01:15
  • 155****3523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查看全文↓ 2019-09-27 15:00:55
  • 154****0988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查看全文↓ 2019-09-27 15:00:47
  • 158****7016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查看全文↓ 2019-09-27 15:00:41

相关问题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与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帖、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成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次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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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或者赠与。第一,办理财产分割,对房产份额进行划分。第二,办理买卖或者赠与(视当地政策及个人实际情况)。第三,至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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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产权时需要缴纳没户20元的登记费。公摊面积肯定是有的,这个得看建设单位的整体规划,现在成都市的房子都不存在有3000的天然气入户费,这部分费用已经包括在房屋造价里面。物管费则根据物业本身的性质而定,还要看小区的总户数,通常是在0.5-0.8元,这个费用是在你接房后开始计算。要是多层的话应该在0.35-0.5元左右!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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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因房屋赠与引起纠纷现实中时常发生,越秀法院民三庭法官李升毅表示,房屋赠与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二、赠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撤销赠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应特别注意撤销赠与的法定期限。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赠与税费政策各地存在差异,而且亲属和非亲属赠与、不同亲疏关系的亲属办理赠与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也会不同,赠与房屋前双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门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费,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如何分担,以减少日后因税费负担引发的讼争。实践中,为少交税费或者规避“限购”等政策,有实为房屋买卖却制造成赠与的形式的情况存在。李法官提醒,因赠与的权利义务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房屋存有瑕疵赠与人也未必需承担责任,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对买房人(受赠人)而言存有极大风险隐患,特定情形下房屋赠与的税费也未必低于买卖所需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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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名时视作对房屋产权的部分转移,以赠与来办理。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3、办理赠与合同公证。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窗口提供);(2)原房地产产权证;(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赠与书及公证书;(5)契税收据。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6、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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