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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申请自住房?自住房什么时候摇号

138****4157 | 2019-09-25 22:24:10

已有4个回答

  • 156****9992

    答:(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应持有效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凭证向中心领取、填写申请表等资料,同时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房产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明,未婚职工(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未婚证明原件(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等资料(具体参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提供材料及贷款办理程序)。
    (二)根据职工(或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价值及还贷能力核定贷款额度,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
    (三)借款人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考虑到广大职工目前购、建房实际情况,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0年。 具体贷款额度、期限由市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价值、家庭收入、年龄等条件综合确定。
    (四)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章后,由借款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市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贷款专户,再由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问: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
    (一)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申请人应持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缴纳契税发票、买卖契约等向中心领取、填写申请表等资料,同时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房产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明,未婚职工(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未婚证明原件(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等资料(具体参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提供材料及贷款办理程序)。
    (二)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确定二手房贷款的比例和额度,原则上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价值(以契约交易价、评估价、纳税价三者之**低)的60%,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
    (三)借款人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考虑到广大职工目前购、建房实际情况,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具体贷款额度、期限由市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价值、家庭收入、年龄等条件综合确定。
    (四)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章后,由借款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市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贷款专户,再由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问: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
    (一)翻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持原有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危房鉴定证明和大修、翻建工程造价预算等向中心领取、填写申请表等资料,同时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房产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明,未婚职工(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未婚证明原件

    查看全文↓ 2019-09-25 22:24:56
  • 147****1463

    如果该住房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就是两位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要协议分割分配。若住房是一方婚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款购买,婚后的这一方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归登记人个人所有。
    对方的权益是,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半的还贷钱款,以及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9-25 22:24:48
  • 131****5506

    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张建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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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商观察者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2016-08-25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查看全文↓ 2019-09-25 22:24:43
  • 136****0274

      本周的一周政策问答,我们选取了大家关注度高的住房问题,公租房和自住房申请是否冲突?公租房收入限制如何规定?快来看看吧!

    1

    公租房和自住房申请是否冲突?


    网友



    我近期申请了海淀的公租房,请问这个申请上之后会影响申请自住商品房吗?

    申请公租房并配租后,仍可以申购自住房,公租房产权单位不是个人,如您在我市无其他住房,申购自住房仍算无房家庭。但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自住房购买合同网签后,需要终止公租房租赁合同,退出公租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

    公租房收入限制如何规定?


    网友



    公租房个人名义申请,收入限制十万元以下是指税前还是税后?

    公租房收入标准10万元以下是指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实际年收入,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

    两限房未满5年未取得房产证情况下离婚政府是否收回房产?


    网友


    两限房签完合同,开始偿还贷款,且已交房入住,但契税和房产证还未办理(第三方公司代办),未满5年。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1.如果法院判决房产做夫妻间变更(夫妻和政府共有产权过户到一方和政府共有产权),但不上市交易,政府是否收回房产?

    2.如果离婚但产权不做变更(仍保持申请时夫妻共有状态),也不上市交易,政府是否收回房产?

    双方可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夫妻离婚涉及的房屋转移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

    本市户口可以申请哪类住房?


    网友



    我今年25岁,北京户口,现面临结婚,家庭条件不富裕。是否可申请两限房吗?或其他种类住房?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9日起,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按照“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程序审核通过的,获得备案资格,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的规定,目前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地点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提问人具体可向窗口人员咨询办理。

    同时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主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北京市将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如何办理?


    网友



    2005年起,我与母亲居住在公有住房。2006年我将承租人姓名变更为母亲至今,户口一直未办理迁入手续。母亲死亡后,想变回承租人为本人,产权单位以户口不在房产地未予办理,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户口迁入证明咨询本地派出所,又因租赁房本姓名不是本人不能办理迁入。另户口本上人员:母亲(未消户)、姐、哥各一个、本人。家庭成员已全部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本人。请问如何办理?

    北京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根据1997年11月26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946号文附件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乙方外迁或死亡,符合条件的,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的,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的书面意见,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新的承租人原则上须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但户口一直未办理迁入手续,并且其承租的产权单位为某集团公司,应属于单位自管公房,还应向上级单位反映。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查看全文↓ 2019-09-25 2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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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住房申请流程如下:(1)报名: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核验:在提交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得到是否通过审核的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3)摇号:系统摇号开始以后,会分别对这两个摇号池内的候选人排大队,再由开发商依次通知选房;(4)选房:按摇号确定顺序依次递补优先池中的家庭会先选房,而且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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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台湖自住房现场确认为例:首次申请购买自住房的家庭进行现场确认,应当携带下列材料: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申请核验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原件;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4.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原件;  5.非本市户籍家庭,还应提交有效暂住证原件;  6.港澳台家庭,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件原件;  7.外籍家庭,应提交护照及护照中文译本公证原件,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件原件。  如为集体户口,应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本人页原件。购房人及配偶(如已婚)提供的户口本中的婚姻状态应与提交的婚姻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如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件为护照,需提供护照中文译本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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