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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防止一房多卖??开发商一房多卖了怎么办?怎么防止一房多卖?

148****9339 | 2019-10-05 16:57:32

已有5个回答

  • 132****6955

    一,通过签订网签合同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二,网签合同:指由于无法面对面或者为了更加方便而在网络上直接鉴定合同的行为。
    房地产的网签是出让方和买受方签订合同后,要到房管局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三,网签合同是办理贷款必须提供的手续之一,有了网签合同,就能有效防止一房多卖了。如果开发商单方面撤销网签合同,房管局会知道并且质询的。

    查看全文↓ 2019-10-05 16:57:56
  • 145****0463

    为了预防卖方一房多卖,买房人要以合理方法限制卖方违约的可能性:
    1、房价波动比较大,建议从签订合同到**终过户交付,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时间越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越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就增加了。
    2、可能的话,将付一定款项后,即使暂时不能过户,也要先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房主再想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往往不那么容易。
    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网签手续,这样可以避免卖方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
    4、在合同中,**好约定适量的且有一定约束力和制裁力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使对方在违约时成本增加。有些几百万的房产,定金或违约金才约定几万元,明显没有力度。

    查看全文↓ 2019-10-05 16:57:51
  • 148****4449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
    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
    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查看全文↓ 2019-10-05 16:57:46
  • 132****0574

    3

    Q3


    你好,我父亲再婚,再婚之前,有子女,财产在法院上已经判决了,分的钱给她们,我父亲也立遗嘱给我和妈妈,父亲过世后母亲重新修了一栋三层的房子,如果拆迁后我父亲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的遗产已经分配完毕,现你母亲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她的遗产尚不能准确判断,需要分情况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你的母亲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她的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某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会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

    其次,如果是按照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第一顺位继承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因此,你母亲的继子女想要拥有继承权就必须与你母亲形成扶养关系。比如由你的母亲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照料、教育等,那双方就形成扶养关系。如果属于以上这种情况,继子女就拥有和你同样的继承权,但同时对你的母亲也有相应的赡养义务。如果你的母亲和继子女并未一起生活,那就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也自然不能继承你母亲的遗产。

    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建议你的母亲可以选择立遗嘱,并将遗嘱进行公证。



    4

    Q4


    我2015年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面积是137.06平方米,2016年收楼时实测面积是135.48平方米,销售人员说面积差额款公司会集中及时退还,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没退,不但如此,再问时还说房屋实测面积就是137.06平方米,当时收楼时提供的实测面积是错的。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所购买的房屋实际要比约定的面积小,具体解决方法需要分情况分析: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相关规定,一般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注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所以,建议你再看看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对该问题有所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开发商违约,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你和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此问题作约定,因为你们的产权登记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小于3%,因此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面积结算房价款。

    **后,若房屋面积确实比约定的要小,开发商应该据实退还多交的房款。但根据你的描述,就房屋的实际面积你们和开发商给出的说法不一,若对此确存在争议,建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然后向法院申请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实测面积是否存在问题会得到公证的解决。



    5

    Q5


    重组家庭, 1996年房改,单位将现居住房子卖给个人,有房产证的,买房款是女方全额支付,但是办房产证的时候,男方去办理,只写了男方自己的名字,没想到现在房子**了,男方就想要卖房子,钱一人一半,女方不同意,两人关系恶劣,经常吵架,这情况,女方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拿回另一半房子?

    查看全文↓ 2019-10-05 16:57:42
  • 143****4499

    一、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一套房屋卖给多数人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商品房买卖中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期房买卖中,卖方和一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随后,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卖于其他人,由于均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故此时就存在两个或者多个适格购买主体。

    二、多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合同为双方意识自治的行为,就是说双方就一件事情基于你情我愿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合意就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中,合同只要不违反该条规定,均是有效的。

    三、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就是预告登记制度。通过该制度,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可以申请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从而有效保护自己购买的房屋不被开发商卖于他人。

    四、先签合同的一方有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合同是一种意识自治的债权行为,具有平等性,也就是说购房合同的签订顺序和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没有关系。同一商品房上存在数个合法买卖合同的,不论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合同均有效,且效力相等。所以,先签合同一方没有优先权。此时房屋买卖的主动权掌握在卖方手中,卖方可以选择和其中一位买家办理过户登记,而其他买家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五、办理预告登记后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说起预告登记制度,很多人可能认为只要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就属于购房者了。其实不是这样,预告登记的对象是购房人和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债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虽然购房者申请了预告登记,但是房屋所有权仍属卖方所有,如果卖方把房屋卖给其他人,仍然是有权处分。但是,预告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买方基于预告登记,可对抗卖方作出的影响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行为,从而保障将来不动产登记的实现。所以,预告登记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如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预告登记可以对抗卖方哪些行为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说人话就是预告登记后,如卖方未经购房者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等都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预告登记不能对抗开发商对该房屋的的债权行为(如开发商和其他人签订买卖、租赁等合同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房多卖情形下只能有一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那其他购房者只能自认倒霉吗?也不是,其他购房者虽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合同违约为由主张卖方赔偿损失。

    八、申请预告登记后并非一劳永逸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失效,即不再具有对抗效力,此时,卖方就可以把该房屋转卖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或其他物权行为。预告登记失效有两种情形:一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如果你和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你放弃债权的,预告登记就失效了。二是房屋登记部门已通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但购房人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此时预告登记也就失效了。

    查看全文↓ 2019-10-05 16:57:38

相关问题

  • 开发商一房多买,其实这种现象我们并不难看到。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区分所有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是否有购房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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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指定买家的名字,可防止中介方炒楼,防止“一房多卖”。二、如果业主默认炒家的炒楼行为,可指定受托人与买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在一间公证处进行一站式公证。三、委托书条款中指定委托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等。**好不要签“办妥为止”。四、指定收款账户。五、委托亲戚朋友出售的**好在委托条款中指定**低售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在民事借款及担保中,尽量选择抵押登记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不要使用全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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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预防卖方一房多卖,买房人要以合理方法限制卖方违约的可能性:1、房价波动比较大,建议从签订合同到**终过户交付,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时间越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越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就增加了。2、可能的话,将付一定款项后,即使暂时不能过户,也要先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房主再想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往往不那么容易。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网签手续,这样可以避免卖方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4、在合同中,**好约定适量的且有一定约束力和制裁力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使对方在违约时成本增加。有些几百万的房产,定金或违约金才约定几万元,明显没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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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买房**怕遇到糟心事,**糟心的就是买了房子却发现房子不是自己的?开发商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甚至是多个人。遇到这种一房二(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想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且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惩罚,即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当然,在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也应当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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