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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限价房后还有住房补贴吗?还可以买普通商品房吗?

147****4019 | 2019-10-14 09:26:01

已有3个回答

  • 155****7718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9-10-14 09:26:30
  • 132****0984

    由于现在限价房政策已经进入闭环,所以目前对于拥有限价房的人群来说,是没有购买正常商品房资格的,必须要先去房管局退掉限价房证,之后才能正常购买普通商品房

    查看全文↓ 2019-10-14 09:26:27
  • 131****3001

    可以办理限价房的房产证的。
    不考虑限购的房地产政策外,商品房是随时买卖的,买商品房本无问题;
    关键是买限价房和买商品房的先后顺序,同时买没有问题,无法确认哪套房子在先;
    买限价房有一定的条件要求要求,如果你已经达到买限价房的条件,并且已经购买,那么再买商品房是没有追究依据的;
    至于限价房的房产证,主要是在于限价房的开发商手续是否齐全,也就是该交纳的配套费用是否交足,五证两书是否齐全,手续全房产证就可以办理。

    查看全文↓ 2019-10-14 0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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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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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限价房是提供给低收入无房户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了商品房,就不再是无房户了,不能申请限价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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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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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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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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