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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限价房后还可买房吗?还可不可以买普通商品房?

138****9201 | 2019-10-18 08:29:15

已有3个回答

  • 144****2345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9-10-18 08:30:16
  • 133****5162

    现在规定只有经济适用房不能出租,买了商品房要回收,限价房没有这方面规定。 在经适房和限价房管理文件中的“监督机制”中可以找到,一对比就很明显了。

    查看全文↓ 2019-10-18 08:30:11
  • 135****7803

    两限房意思是,限制收入,限制户口,你要是北京人就可以买,你申请两限房之后是不能在买大产权的房子,一但查出你有经济实力,会收回两限房!
    一般情况下没事!如果你全款买商品房的话,就没事!如果你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会查你的收入和你的银行流水,所以可以查出你在哪里有房子!!

    查看全文↓ 2019-10-18 0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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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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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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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限价房是提供给低收入无房户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了商品房,就不再是无房户了,不能申请限价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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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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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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