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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产权是多少年?小区的车库产权是多少年

158****8067 | 2019-10-30 07:10:23

已有5个回答

  • 141****5288

    一般有产权,但是一般没有产权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查看全文↓ 2019-10-30 07:10:49
  • 154****7775

    从出让土地到造好房子一般要三到五年时间,对于住宅用地,出让年限**长也就是70年,所以不管怎么样都会少于70年。
    而地下车位,从物权法出台到现在,应该说已经非常明确:为了个人(业主)的利益,除非有约定,否则,地下车位就是作为配套设施一同出售给业主的。
    假如已有约定,那么地下车位不作为附属设施的话,那如果开发方要卖70年也是合法的。
    以上是我个人对现行法律的现解,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9-10-30 07:10:45
  • 138****9139

    车位的使用年限是无期限的,但是车位所在的土地是有年限的,是跟商品房的年限一致的。
    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查看全文↓ 2019-10-30 07:10:42
  • 156****0494



    (微信截图)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审理过的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因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被广泛关注。昨日,一些微信公众号重新对该案件作出报道,称该案“一审落槌”,“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事实真是如此吗?



    昨晚,审理此案的鼓楼区法院在官方微信上发表《郑重声明》,表示“微信公众号上提到的判决内容,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该案应以生效判决为准。”



    [旧案重提]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

    一审结果微信疯传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昨日,一起曾经由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小区车位纠纷案,在微信上出现。一些不知真相的市民信以为真,纷纷转发。该微信所称的案件是2011年由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5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微信中描述了一审判决内容:“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该微信称:“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微信中还称:“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网络配图)



    [记者调查]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

    一审判决早已被南京中院撤销



    昨日下午,记者从南京中院及鼓楼区法院了解到,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确实存在。一审判决是在2011年,而一审判决后,被告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星汉公司当时的上诉理由有三点,一是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既未与星汉公司签订房屋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也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故业委会无权提起诉讼;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约定。原告并未提供其与被告约定取得地下车库的证据,故其对地下车库不享有权利;三是星汉公司销售地下车库的行为得到了房产部门的认可,所销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也未分摊给全体业主,星汉公司应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网络配图)



    [重审结果]

    开发商支付业委会50万车库出售款,

    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鼓楼区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星汉花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车库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星汉公司关于业委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业委会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星汉公司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因星汉公司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业委会要求移交车库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故业委会有权要求星汉公司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0000元。



    2014年9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查看全文↓ 2019-10-30 07:10:35
  • 145****7422

    一、公共车位的所有权与收益如何分配?

    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公共车位,顾名思义就是共有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收益分配有两种情形:(1)业主大会成立前,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0%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2)业主大会成立收,按照业委会决定使用。



    二、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谁?

    近年来,我们从各种新闻媒体不断报道了解到,开发商、物业和业主之间就居住小区地下车库产权问题的矛盾不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地下车库产权的规定并不明确,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缺乏清晰判断。我相信大家肯定还记得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吧,当时有很多业主、物业企业来跟我交流这个案例,其实这个案例不是全国首例,**早的是2006年合肥明珠苑小区业委会把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一案,该案**终法院判决小区车库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吗?我们先来看看相应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是目前很多诉讼当事人、裁判者常常滥用的“约定原则”,似乎约定可以解决所有产权纠纷。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约定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是产权人。所以使用这个条款相当于是本末倒置了,本纠纷就在于产权归谁,适用这个条款就是默认了产权属于开发商,然后再用来证明论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开发商能够拿来约定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能成为专有部分的财产;而是原本就归开发商所有。所以很多裁判者适用本条款不得不说有所缺陷。

    那么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仔仔认为主要看三个方便,一是地下车位是否可以进行产权登记,二是地下车库建设所用成本是否计入商品房成本,三是地下车库的建设面积是否有分摊。

    查看全文↓ 2019-10-30 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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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14日表示,去年10月份以来,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采取的因地制宜、分城施策的调控措施是正确的,而且成效是明显的,既维护了房地产的稳定发展,同时又使房地产去库存的进程没有受到影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盛来运介绍2017年1-2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并答问。 有提问,前两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是9854亿元,同比增长8.9%,而且增速也比去年全年加快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加快5.9个百分点。商品房待售面积在下降,非重点城市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了35.9%,是否意味着楼市有回暖的感觉呢? 盛来运称,这个指标,尤其房地产投资这个数据,是出乎不少人预期的,之所以这个月有些指标表现好于预期,其中之一就是指这个指标。因为去年10月份开始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大家很担忧是不是会把房地产市场打压下去,会不会造成房地产投资的大幅下滑,进而影响经济增长。业内也有不少担忧的。 盛来运表示,但是从1-2月份情况来看,应该说这个指标表现是好于预期的,房地产投资增长8.9%,不仅没有下行,而且还比去年年底加快了2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25.1%,尽管跟去年同期比略有回落,但是比去年全年还上升了2.6个百分点,尤其是非重点城市,也就是三四线城市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大幅增长,这说明了什么呢?他觉得说明了去年10月份以来,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采取的因地制宜、分城施策的调控措施是正确的,而且成效是明显的,既维护了房地产的稳定发展,同时又使房地产去库存的进程没有受到影响。 盛来运指出,首先从房价的角度来讲,这个月的房价18日发布,但是从1月份房价的情况来看,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总体相对是趋稳的,回稳态势比较明显。1月份15个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的房价,11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是下降的,3个持平、1个涨幅回落。即使2月份的数据有所变化,这个趋稳的大势是没变的,这达到房地产调控的一个目标。 第二,房地产投资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支持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三四线城市恰恰是库存比较大的,从1-2月份情况来看,三四线城市去库存的进程在加快。 盛来运称,他刚才所说分城施策效果明显,希望这样一个好的势头延续下去。当然大家还要牢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是一个根本的定位,所以一定要按照这个根本定位,从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房地产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长效机制,再配合因城施策这样一个大政方针,加大落实力度,加强各个城市的主体责任,配合起来才能**终保障房地产市场长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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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库的产权一般是50年。《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条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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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目前的房产税体系税种繁多,尚未将居民住房全面纳入征税范围,整体征税税额较轻,对地方政府收入贡献不大。前期房产税沪渝试点效果不显著,我国的房产税试点推广陷入停滞。房产税在全国推广实际上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方正证券表示,预期房产税**快2020年完成立法,2022年开始全国落地征收。2017年,初步明确“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和按照“评估值”征收房产税的办法。今年以来,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领导不仅就房地产税的表态日益密集,其中也不乏具体配套政策的落地。但目前立法以及实施细则仍然存在较多争议与难题,制度难题需要逐一解决,房产信息不充分等技术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仍有待突破。 房产税收入短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根据测算,在中性情况下全国一年房产税的收入可以达到9070亿元(假设房产税税率为0.8%,整体免征比例为50%)。而在敏感性分析下,全年房产税收入范围约为0.27万亿元~1.81万亿元,预计仅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44%。在当前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依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完全取代土地出让收入的目的。并且由于一线、二线和三四线城市间房价的巨大差异,各地平均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也相差甚远,预计一线城市平均房产税收入贡献**多。 方正证券认为,房产税对居民支出整体影响不大,长期对房价不具备决定作用。 在中性假设下,以2017年数据进行测算,全国城镇人均房产税支出约为1116元,约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人均房产税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较低。但由于房价差异,一线城市人均房产税税负相对较大。房产税出台可能会引起市场短期的波动,但从长期来看,供求关系还是影响房价的**关键因素。 目前房产税处于立法推进阶段,方正证券预计**快2020年完成立法,2022年开始全国落地征收。从短期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可能会对市场带来暂时的量价的下行压力;从中期来看,房产税征收后,地方财政收入不再单纯依赖卖地,地价的趋势性下滑对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有明显作用;从长期来看,市场走势仍然决定于供需关系,即房产税对于市场的中长期影响较小。建议关注具备业绩持续性的增长类龙头公司万科A、保利地产,资源丰富类央企招商蛇口,高速增长类公司新城控股、阳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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