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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房请律师费要多少?搜房承诺五年无理由退房专家称为变种营销手段

156****1160 | 2019-11-24 2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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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8184

    "多问几家银行如果碰到个人征信影响贷款额度的情况,购房者可以尝试换一家银行贷款,不同银行的放贷政策不同,在放贷政策较宽松的银行申请有可能获批自己期望的贷款额度。月收入不达标:考虑“接力贷”一般申请贷款的话,你的月收入流水需要超过房贷月供的两倍才行,如果没有那么多,可以考虑“接力贷款”。比如王先生的月供是5000元,而月收入只有6000元,但是王先生的父亲收入比较高,如果王先生的收入+父亲收入=月供×2,那么王先生可以和父亲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房贷,从而增加贷款额度。**后一招——借钱如果贷款额度还是不够,但差得不算多,那么就考虑向亲戚朋友借一点吧,补足差额,多交点**款,贷款就可以少一点。另外,现在各银行都推出信用贷,也可以适当地弥补贷款额度不足。但要注意的是,补交**款往往需要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好和开发商沟通好,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资深房产专家郑大源提醒,买家在签约前,**好先将借款人的资料给专业人士或者银行审核,看看能否申请到足额的贷款,再与开发商签约。另外,买家务必要注意:2018年的房贷政策可能依然偏紧,建议在购房合同里写清楚,如果贷款不批或者少批,需要设立一个合理的退出机制,以便解除合同时买家尽可能少地担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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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4 22:10:39
  • 132****3655

    "两天内无理由退房 购房者权益保护不应止于此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上正式发布了《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通知中**受关注的一点是,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该规定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东莞也是国内目前唯一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房子本质上是一种商品,是用来购买和消费的,其也有“退货”的法律保障。根据房地产法规定,在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和开发商证件不全等情况下,购房者是有权要求退房的。不过,这些都属于“有理由退房”。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商品都实现了“无理由退”,而房子始终没有迈出这一步。从这一逻辑看,东莞的这个通知,算是真正给“无理由退房”开了个口子,具备一定积极意义。然而,“无理由退房”政策也存在一定局限。不否认,该政策确实能给购房者一定程度的反悔机会,甚至能相对杜绝“霸王条款”,缓解激情造成的购房纠纷,也有可能倒逼开发商的自我规范。只是,这些方面尚属于相对初级的整顿。更关键的是,该政策的后悔期只有两天,很难改变楼市的供需关系,也难以对楼市中购房者欲退房背后的真正乱象进行有效整治。就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如果一位购房者下定决心要退房,除了激情消费等表层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楼盘本身或者房地产商出现大问题,比如质量太差、面积误差太大等;另一方面,则是房子的价格在日后严重跌出了购房者的预期。如果真想处理好购房者退房的问题,这两方面才是症结所在。而这两方面的问题,都不是在两天的冷静期内就可以窥探出的。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真正纠纷,不在于有没有几天的“无理由退房”冷静期。而在于开发商的信誉问题、楼盘的质量与品质问题,以及市场和购房者缺乏市场思维的问题。有人说,开发商和楼盘的相关问题有法律依据,也可以依法进行有理由退房。可事实上,这样的依法退房程序相对复杂,**后顺利退房的现实难度也相对较高。再加上房子本身所具备的特殊“商品**属性”,导致很多购房者遇到相关问题时,只想维权,不想退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逆向思维”来思考和解决僵局。比如,强化对开发商的全程监督和对楼盘的有效监查,对目前市场下行状态中爆发的“维权潮”,也要形成有力规范的介入,构建全方面的维权机制,以**大程度保证开发商和楼盘不出问题,维护购房者的核心消费权益。除此之外,树立真正的市场思维,要从政府做起,进而慢慢传导到购房者群体,疏解因市场波动带来的退房危机。东莞首推“无理由退房”,是市场层面的一针调节剂。如果楼盘质量问题和市场思维缺失等关键方面能够得到解决,那退房危机便可大解。在此基础上,若再加上几天的“无理由退房”,所呈现出的便是“锦上添花”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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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4 22:10:36
  • 14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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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委解读《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将建立全市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日前,本市出台《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重点对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提出了具体办法。昨天,市住建委针对文件进行专门解读。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将建立全市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意见,承租人应按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对租住的公房及设备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擅自拆改,同时应配合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房屋加固、修缮和改造。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直管公房管理水平的提升与承租人的合法依规使用密不可分,因此,意见强调了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得在直管公房内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意见规定,如果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如果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市住建委依据各区的直管公房数据,统筹建立全市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直管公房电子档案,实现直管公房位置、面积、承租人基本情况、租金缴纳等信息的及时更新。平台接入本市住房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信息动态监管。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动态调整将形成方案意见明确,综合房屋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可给予租金减免或补贴。据了解,市发改委《北京市2018年价格调控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中,就有了关于稳步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工作安排,针对当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偏低无法满足管理需要带来的房屋完好率下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研究适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下一步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程序要求,形成价格调整的方案。违规转租转借拒不改正可收回房屋意见要求,直管公房都严禁违规转租转借。违规转租、转借指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不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解释为承租人本人、配偶、子女三方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北京晨报了解到,本市也将加大违规转租转借检查力度。如果是首次发现,会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区政府结合申请家庭情况有序腾退意见提出,将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政策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同时,也将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与以往的市场开发模式相比,实施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政策也是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此外,这一政策也强调有序腾退。区政府要结合申请腾退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外迁房源数量、资金保障计划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腾退工作计划。完成腾退房屋将恢复四合院原布局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晨报,实现整院腾退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恢复性修建工作,更好地保护传统四合院和老城肌理。同时,考虑到有些居民在老城院落居住了一辈子,存在故土难离的心情。区政府可以与这部分承租人协商,平移置换到其他修缮工作完成的房屋居住,改善其居住环境。对完成腾退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恢复胡同四合院原有布局,拆除违法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具备条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据保护规划及相关导则,经批准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本市也坚决杜绝私挖乱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进行合理经营利用。同时,建立恢复性修建机制就是要按照规划要求,恢复传统四合院的历史面貌,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在修建过程中,要强调规划引领,特别是在地下空间利用上要坚持按规划批准执行,不得擅自挖建。在用途上,完成恢复性修建的院落将严格按照北京“四个中心”“四个服务”的功能定位,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利用。自建房自愿拆除并迁户可配租公租房目前,平房院落中还存在的居民自建房屋既不符合四合院传统风貌,也不符合规划要求。为了改善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居住条件,政策也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了解到,该条政策是面向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鼓励措施,自愿提出腾退要求的居民,可按照《意见》提出的条件腾退自建房,解决住房困难。此外,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还存在单位自管产,由于房屋老旧破损、配套落后,这部分居民改善生活条件的意愿相对较高。为更好地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意见》提出自管公房单位与相关区政府协商移交自管公房产权并转化为直管公房后,其承租人自愿腾退或平移置换的,可按照直管公房的腾退政策办理。北京晨报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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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4 22:10:34

相关问题

  • "“房住不炒”让房价渐回理性“房住不炒”让房价渐回理性日光盘、地王热、开发商坐地涨价……类似楼市“高烧”现象逐渐退幕,在“房住不炒”指挥棒作用下,供需两侧发力的调控政策效果显现,房价渐回理性通道。“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房地产市场正本清源:房屋的真实价值在于其居住属性。以此为出发点,去年百余城市陆续采取限购、限贷、限商、限售政策,掐断楼市投机炒房通道,逼退楼市“高温”。回顾去年以来房价变化节点:8月份,15个热点城市新房环比价格首现**近3年来全面停涨;10月份,10个热点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跌回1年前水平;12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均连续15个月回落。2018年房地产市场平稳开局,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2018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由涨转降,环比也由持平转为下降;二三线城市房价同环比涨幅则持续回落。房价变化是调控效果的直接表现,但房价控制并非本轮调控的终极目标。住建部部长王蒙徽明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过去一年,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多点开花”,住房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住房租赁市场加速布局——广州、南京等12个城市正在进行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2018年住建部将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等。“政府垄断住房用地”格局将改变——国土部明确,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改革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房地产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根基正在夯实,房价非理性上涨根源正在被拔除,投机炒房势力失去卷土重来的土壤。住建部强调2018年房地产市场“从紧”调控。王蒙徽说,“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要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同时,楼市调控将提高精准调控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调“分类调控”“差别化调控”,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对于地方调控,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调控前提是必须符合中央调控政策,不能违背大的政策,否则就要进行干预。同时,地方应在“差别化调控”中对政策进行更加清晰的解读,避免市场对政策误读而对预期产生不利影响。为防范资金变相进入楼市,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和化解,央行提出2018年要加强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银监会强调要严控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楼市。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说,进一步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可以降低杠杆,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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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律师费和律师协商约定,北京地区的收费标准参考如下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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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网报道,有的房企推出“无理由退房”,指的是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签定一份《无理由退房协议》,这份协议就意味着客户购买该房企任何一套产品,从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到办理初始登记之前,无任何原因都可以无条件退掉已购房产,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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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只要签了合同一般情况下是退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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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信,我是符合退房条件的(恒大说的),都不好好退,现在法院起诉他们了才主动联系协商。在法院这个过程中侧面了解到很多退房的都一样,没好好退你的。刁难死你,不管你是不是网签备案了,都会有方法刁难你,托你,别相信他们的任何说词。一个律师说:恒大脸皮很厚的,经常当被告。如果可以联合多个业主起诉可以赢得更多利益。遇到退房不好好退,不用写上协商,直接起诉,他就写上了,切记不要对他们有任何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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