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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般多少年拆迁?调整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54****7545 | 2019-11-25 0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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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下属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近日中标贵阳市南明区兰草坝地块二期项目土地一级开发。
      据公告显示,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02.08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为35.9753公顷,集体土地为65.1094公顷,项目开发周期为2年。项目成交价约31.07亿元人民币,包括含征地拆迁费在内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约占了中国铁建集团去年营业收入0.52%。关于中国铁建兰草坝项目的规划等还没有具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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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11:30
  • 13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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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城中村等棚改拆迁直接获得货币补偿将大幅减少。”李悠悠说道。他在某一地级市银行系统上班,针对近日受到高度关注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的消息,他们已经连续2天都在开会了。近日,虽然国家开发银行对相关言论给予否认,但业内人士认为,虽不能认定国开行已暂停所有支行棚改项目审批权限,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初衷是房地产去库存,随着房地产去库存阶段结束,货币化安置也应逐步退出。在此背景下,近一年疯狂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热潮或将有所降温。棚改货币化安置或调整近日,有消息称,海通证券邀请相关人士对国开行收回审批权限等棚改相关事宜解答市场疑问时表示,近两周国开行已将棚改审批权从地方支行收回。上述相关人士介绍,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出台的本意,原是解决去库存和民生问题,但从目前来看,因市场与预期变化,政策在执行中走样,直接房地产化从而影响房地产的价格。上述人士表示,和很多金融机构一样,对于大部分的超额度业务审批权限,一般均为国开行总行负责,本次也是收回相关权限。但也需要认识到,棚改项目今后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6月27日,国开行发布澄清公告,国家开发银行从未授权任何人员参加海通证券电话会议并代表开发银行发表言论,有关言论不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但相关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透露,虽然没有直接的政策显示将大幅度限制棚改货币化安置,但从目前来看,减少货币化安置数量,降低货币化安置比例已是大势所趋。申万宏源相关报告也显示,就销售而言,2017年棚改对于房地产投资和销售拉动已经达到**高点,2018年将边际弱化。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表示,货币化安置导致全国地产销量“虚高”。考虑到未来两年内棚改货币化安置面积将见顶回落、缺乏产业支撑而单纯依靠政府出资实现的地产销售难以持续,他认为未来棚改货币化对地产销售的拉动将减弱。申万宏源宏观分析师李一民表示,后续新增项目受理偏向谨慎,在本轮降准之后,PSL作为基础投放货币的作用下降,收紧PSL亦是大势所趋。在PSL明显收严后2-3个月开始,会显现出对房地产投资的压力,“未来监管趋严会大幅压缩房地产到位资金。”李一民表示,截至目前为止,2018年1-5月累计投放PSL为497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8.8%,同时,2018年上半年PSL投放已经达到了2017年全年的78%。三四线城市房价上涨幕后推手近日,宁悦正在考虑是否应该将去年在日照投资的房产卖掉换到青岛。宁悦说,目前日照房价单价已超万元。“从日照这种三四线城市来看,目前高房价的风险已很明显。”不仅是日照,今年以来,许多二三四线城市房价“轮番上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价格数据显示,5月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有63个,较4月再增5个,其中,价格环比涨幅超过1%的多达21个。具体来看,三亚环比上涨2.4%,成都环比上涨2.1%,海口环比上涨2.1%,青岛环比上涨2.0%,尤其是丹东,环比上涨高达5.3%。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近几年楼市,特别是三四线城市,严重依赖棚改的货币化安置。张大伟表示,货币化安置造成了大量的购房需求,而部分城市的库存不足,这些需求放大了购房紧张情绪。市场突然增加了几百万户手持现金的购房者,而大部分城市又因为信贷宽松购房者积极购房。各种政策叠加下,房地产市场持续上涨,从一线城市蔓延到二线,从二线蔓延到现在的大部分三四线城市。从近两年看,货币化安置比例不断提高。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仅为7.9%、2014年为9.0%、2015年为29.9%,而到了2016年时,货币化安置比例已高达48.5%。在此背景下,房地产去库存效果明显,日前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全国10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受监测的百城住宅库存总量为42708万平方米,环比减少1.6%,同比减少8.2%。综合历史数据,当前百城库存规模已经跌回到2012年3月的水平。海通证券相关报告也显示,2014-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面积分别为0.4亿平方米、1.5亿平方米和2.5亿平方米,分别占当年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3.8%、13.6%和18.2%,均逐步抬升。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是大势所趋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中立表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大大提高了居民的住房购买能力和居住水平,但也要注意到,货币化安置同时刺激了需求,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及金融稳定带来风险隐患。尹中立表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初衷是房地产去库存。2014年前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将棚改的实物安置改为货币化安置,可以起到刺激市场需求的作用。从2015年后的房地产市场表现看,无论是成交量还是成交价格,都呈现上涨的趋势,房地产市场的强势增长为宏观经济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尹中立指出,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不宜长期使用。他认为,从当前的形势看,部分城市的房价涨幅过大,房地产去库存政策的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包括棚改货币化在内的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应该逐步退出。“房地产市场既有一般消费品的特点,还有资本投资品的特点。”尹中立指出,“追涨杀跌”是投资市场的波动特征,在整体金融紧缩的背景下,唯有楼市一枝独秀,进一步强化了楼市是“**好的投资渠道”的理念。因此,尹中立认为,大比例地进行货币化安置不仅助长了居民盲目加杠杆的冲动,也刺激了房地产开发商在三四线城市盲目扩张,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及金融稳定带来风险隐患。“城中村等动辄上千万的补偿金不仅大幅度推高了购房资本,而且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有相关人士说道。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主任罗楚亮此前在中国城市百人论坛上也表示,作为一种财产积累形式,房产与收入不平衡之间相互影响,房产价值相对于收入的贡献率快速上升,低收入人口中所占的房产价值份额在下降。对此,张大伟认为,从目前来看,三四线库存在继续减少,在一二线进入补库存后,三四线也开启了库存短缺时代。棚改政策虽然不会一刀切,但货币化安置政策,应该是到了调整并减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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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11:27
  • 156****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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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所必须签署的协议,那么签订补偿协议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又有哪些细节是被征收人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使签订的协议作废,或让自己被“坑”呢?律师通过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将签订补偿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希望能给予被征收人一些帮助。

    陷阱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不适格

    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由被拆迁方与法定的拆迁主体签订,即由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减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被拆迁人的法律风险。某些地方,被拆迁人可能会被要求与开发商、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补偿协议,这些都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当协议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民事行为,那么被拆迁人就无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为自己维权,后果将是严重的。因此,律师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认真审查拆迁方是否具有真正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避免签订这类主体地位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偿协议。

    陷阱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

    所谓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是指被拆迁人在拆迁方提供的缺少实质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被拆迁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往往因为拆迁人员口头承诺的令人满意的补偿条件而签订各种语焉不详的协议,等到拿回补偿协议的那一刻,才发现写在协议上的条件竟和之前承诺的条件相距甚远。因此,这类诉讼往往因为老百姓前期轻视、大意,欠缺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在维权时遭遇败诉。因此,律师建议此类合同**好不要签订,如果被迫要签订,也应该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将承诺的补偿条件一一列明,并且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确保将来补偿安置条件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协议中就补偿安置的事项“再空白”,征收方以此为据要求被征收人搬家走人的权力约定是不会“空白”的,事实上,这类协议需要的是甄别,一旦看出来了,就一定不可以签。

    陷阱三:签完的协议手上没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双方都应当留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以协议需要领导审批或者需要经过行政审查为由,将被拆迁方签字按手印的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拆迁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协议、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被拆迁人想要维权,那么提供权利义务载体——补偿安置协议就成为必要条件,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手中无原始的补偿协议而陷于被动的局面。因此,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必须坚持要求双方当面签署协议,签字盖章,且互相留存所签协议,当拆迁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才能据此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陷阱四: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对所有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安置协议越详细越具体,对其越有利,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为了达到让拆迁人员按约定履行,或者出现违约时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补偿协议当中应当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是实际过程中,补偿协议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且协议内容非常笼统,关于拆迁方违约的条款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律师建议,在格式协议之外,还应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清楚。比如,在被拆迁人交房后多久,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源交给被拆迁人或者将货币金额打到被拆迁人指定账户,若是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履行,则应按照货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安置房五证不全,甚至干脆“小产权”

    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也就是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安置。但是实践当中,拆迁方往往做不到现房安置,只能是期房安置,因此才会出现过渡费这样的事物。即使如此,我国对于房屋建设项目仍然有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都必须齐全才能够保证安置房的可靠性。实践中,一些地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所谓“安置房”根本就是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只能住不能办证更不能合法买卖。这样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严词予以拒绝,坚决要求给予货币补偿或以合法的房屋进行安置。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选择期房安置时,应当主动要求审查安置房源审批手续是否完善,以减少后期所遇到的法律风险。

    **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何破解拆迁协议中的“协议陷阱”,是所有被拆迁人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且还需要长期面临下去。面对身经百战的拆迁方工作人员,被拆迁人即使是意识到了其中的“陷阱”,但有时仍然会陷于束手无策,甚至会在恍惚中就签订协议,这个过程就像被诈骗分子洗脑一样。所以,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好还是请教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让第三方以一个比较客观、冷静的视角来分析其弊利,帮助破解拆迁方的陷阱,保障协议内容的公平、合理和在今后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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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11:24

相关问题

  • 这要看看你的房屋是不是在规划范围内,如果在,他们会给你拆迁,不管房子的年龄,如果不在,谁也没有办法,只能卖或者到别处买套,我们家附近的有一个小区,那个小区是长条形的在路边,都30多年了,很多老人住在里面,是那种公共厕所的,现在还没有拆迁,没有人愿意那个小区拆迁。因为费用高,他们挣不着,其实我们这边很多这样的例子,还有一个地方旁边金碧辉煌,而一边却是平房而且很多年前的平房。等等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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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各地的补偿标准还不太确定,你的房屋会被送去评估,但是评估的价格都普遍偏低,你可以根据评估的价格,然后翻一番就是很高的标准了。我国**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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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这个就要看你们当地政府的要求了,如果政府改造着急的话房子量了有可能一个月左右拆迁,但如果招商找招不到就有可能搁置,不是说房子量的越快就开发越快,拆迁这块主要是看政府和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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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工作推进过程中,面对已获取或预期的巨大拆迁利益,征迁家庭成员间隔阂和矛盾不断凸显,相应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不断增长。昨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通报会称,近一年来新机场所属辖区的榆垡法庭受理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离婚四类案件共458件,较五年前同期未征迁时相比,增加了1.2倍。家庭矛盾不断涌现、加剧“因新机场被征迁,财富大幅增长,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却不断涌现和加剧,涉征迁家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昨日上午,大兴法院在榆垡法庭大院中,首次在室外进行新闻通报。法院通报称,据统计,自去年9月1日至今年8月31日,榆垡法庭共受理案件1240件,其中处于家事纠纷多发领域的离婚案件207件、分家析产案件150件、继承案件68件、离婚后财产案件33件,四类案件共458件。而未征迁时的2010年至2011年同期,榆垡法庭共受理案件909件,其中离婚、分家析产、继承和离婚后财产案件共206件。五年时间,此类案件增加了1.2倍,占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增长了14.28%。从纠纷的主体上看,一部分矛盾表现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对方家庭在农村房屋或拆迁利益的归属上产生争议;一部分矛盾表现在家庭中的兄弟姐妹之间因继承老人的遗产或获取的拆迁利益不均产生矛盾。多元化方式引导解决纠纷大兴法院分析发现,涉征迁家事纠纷的核心矛盾点,大多与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使用、转移相关联,并与社情风俗、历史遗留问题相互纠缠。就此法院建议,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广泛邀请人民陪审员、村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村长族老参与调解工作。法院介绍,该法院构建常态化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乡镇政府机关、人民法庭、村委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应利用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征迁前即启动信息网络组建工作,完善所涉村落家庭信息,排查风险点。此外,法院还采取多元化方式引导村民理性解决纠纷。对带有普遍性、具有特殊教育意义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与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案例拆迁引发亲兄弟对簿公堂昨日,大兴法院还介绍了一起亲兄弟因拆迁打官司的案例。鲍甲与鲍乙的父亲在大兴区榆垡镇某村有一宅院,二人户口也登记在此宅院下。父母过世后,因拆迁需要,兄弟二人在院落被拆迁之前达成协议,约定鲍乙作为涉案院落的被拆迁人,分给鲍甲拆迁补偿款20万元,并签有欠条,该欠条载明:“鲍乙一次性支付给鲍甲20万元整拆迁补偿款,在拆迁款到账后一次性支付,欠款人处有鲍乙的签名”。在该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发放后,因鲍乙拒绝支付拆迁款,鲍甲遂诉至法院。鲍乙则认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一份赠与协议,且该欠条是被告因拆迁需要而被迫签订的,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欠条无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欠条实际上是一份关于利益分配的合同,目的是避免涉案院落的拆迁引发双方纷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鲍乙给付鲍甲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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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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