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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吗

155****3577 | 2020-10-29 14: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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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6365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而且宅基地也无法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所占有的土地拥有使用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利用以及继承在该土地上所建造的住宅。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可以在本村集体当中流转,如果要申请宅基地,需要得到乡镇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要求即刻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并且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外通过买卖或者是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不仅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罚款。按照我国在土地管理法当中对宅基地的规定,农村的村民每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已经转换为城市户口,不再想有宅基地,同时农村村民在出卖或者是出租住房之后,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查看全文↓ 2020-10-29 14:25:55

相关问题

  • 您好: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抵押给别人合法性问题农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关于宅基地的立法,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二、禁止农村宅基地抵押原因1、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目前尚不能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抵押。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2、,农村房屋用于抵押,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必然涉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这就可能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4、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宅基地对于农村村民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即农村村民)可能会居无定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三、农村宅基地抵押其他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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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以及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的先后发布的两个文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的住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虽然并没有禁止或者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却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或者新规定出台之前,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但有条件的转让仍然是允许的,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二、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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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担保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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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得问问相关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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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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