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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

156****2142 | 2022-12-27 0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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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8342

    土地使用权并不属于不动产,所谓的不动产指的是因为一些自然属性或者是法律规定,不能移动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定着物,还包括尚未脱离土地的生长物,简单来说就是无法移动与土地相关的都叫做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只是一种权利,并没有具体的形态,所以不在不动产的范围之内。
    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所以使用权的年限也有一定的区别。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最长的有7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都是50年的产权,而商业用地和娱乐用地的产权时间是最短的,只有40年,这也就是为什么建议大家要购买普通住房,一方面是产权的时间比较长,另外一方面在产权到期之后可以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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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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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单独计入无形资产,要记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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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的使用权是一种权利,并不是不动产,所谓的不动产指的是自然性质或者是法律规定不能够移动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也都属于不动产的范围,所以说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不动产,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在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能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1、出让国家把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获得的方式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使用年限最多是70年,工业用地,科技用地都是50年,而商业和娱乐用地则是40年。2、划拨在缴纳补偿或安置的费用之后,可以把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土地的使用者,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3、转让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主要指的是原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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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单独计入无形资产,要记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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