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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152****5303 | 2023-03-07 18: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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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8109

    取住房公积金前,务必先查验本人贷款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
    1、贷款购买的住房必须为自住房,不可用于投资经营;
    2、贷款购买的住房必须在本市或本省(区)范围内;
    3、贷款购买的住房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地政府规定的购房限额。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提取,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2、购房合同、发票、收据等;
    3、贷款和抵押贷款相关证明文件;
    4、本人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一份完整的申请表,该表可以在网上下载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填写完毕后,提交申请,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23-03-07 18:03:55
  • 153****6128

    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要有购房的资格,拥有购房的资格的前提是要满足有关的购房条件,包括:
    1. 具备购买商品住宅的资格,即:
    (1)具有持续有效的就业;
    (2)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购房条件;
    (3)有足够的购房资金;
    (4)拥有社会保障资格;
    2. 拥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政府规定,持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
    3.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4. 申请审批,提出申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申请;
    5. 收取住房公积金,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按照申请支付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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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公积金提取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公积金转到申请者的账户里,并不是直接在银行提取。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公积金其他用处:  1、购房;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3、租房;  4、父母给儿女购房;  5、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6、纳入低保特困可提取;  7、治疗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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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按计划拨付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本级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并适当增加管理中心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管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会同省人民**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组织开展对设区的市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对查证属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的管理委员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设区的市人民**财政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受委托银行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在结算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财务报告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业务数据资料。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规定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月工资额和缴存比例; (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管理中心催缴住房公积金,催收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 受委托银行在拨付住房公积金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的,有权不予办理,并及时向设区的市管理委员会、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费用。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未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三)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报告的; (四)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六)连续3年未通过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 (七)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明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了七项补充规定。按照补充规定,可提取公积金的7个条件包括:直系亲属买房、大修时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职工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遭遇重大疾病、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家庭支出费用总额。这也是石市首次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除住房之外的家庭医疗支出。被纳入低保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房租占到家庭收入1/5时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者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买政策性住房时职工购买**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时,可以提取确认购房日期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以前是必须先自己掏钱,购房之后才可能提取。此举将直接给职工购房时减轻**资金压力。未继续缴存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可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以前的规定是两年未重新就业的,只要出具相关证明就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这条新规定相当于给职工提取简化了手续。进城务工人员要离开时进城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之前我市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连续缴存公积金就可享受公积金,由于目前公积金只是覆盖到城镇,因此,这条规定就相当于进城务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后即可提取出全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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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符规定的职工到银行领取并填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到开户银行办审核手续。2、公积金异地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租房自住,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公积金在上级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由上级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公积金在该市公积金管理托管的,持有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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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准备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1)申请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划转授权书;(3)申请人与受让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4)申请人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转移合同原件;(5)申请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居住证明原件;(6)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购房申请书;(7)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档案。2、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资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资料无误后,按照申请人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领取住房公积金,并将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受让方。4、受让方收到住房公积金后,向申请人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5、申请人办理完房屋买卖手续后,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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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一、 许可范围威海市辖区范围内二、 许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25条三、 许可条件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四、 申报材料(一) 购买自住住房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任一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3.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买期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需提供网上查询密码)、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收款收据或房屋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购房发票及增购面积部分的价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4.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的或申请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及产权登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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