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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也可以过户么?

155****9397 | 2013-10-03 16:27:18

已有3个回答

  • 151****7612

    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查看全文↓ 2013-10-03 16:29:35
  • 144****2779

    济适用住房是一种带有国家福利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有着较为严格的购买资格规定,一般而言,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补交相关土地收益金后才允许上市交易。
    具体的办理过户手续,建议到市房屋产权处咨询,买卖房屋应当缴纳的契税、住宅登记费等费用的承担,由你和出卖人通过买卖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查看全文↓ 2013-10-03 16:28:20
  • 137****6100

    苏州经济适用房户口可以过户吗?如果不满五年,苏州经济适用房户口可以过户吗?具体过户(苏州经济适用房户口)可以过户吗?手续如何办理,如何操作,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带有国家福利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有着较为严格的购买资格规定,一般而言,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补交相关土地收益金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具体的办理过户手续,建议到市房屋产权处咨询,买卖房屋应当缴纳的契税、住宅登记费等费用的承担,由你和出卖人通过买卖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但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提示:以上交易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查看全文↓ 2013-10-03 1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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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过户,不过要过5年还要不足差价!现在的商品房均价减去你当时购买经适房的房价就是你要补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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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类经济适用房不能赠与,不满5年不能交易。二类经济适用房有本就可以交易,也可以赠与,赠与需要缴纳3%的契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还有3%的土地出让金,房子变为商品房。您要注意一下您房子的性质

    全部3个回答>
  •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8]31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海县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保障对象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低住房保障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 申办程序第九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第十一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第十三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五章 售后管理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第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希望这个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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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经济适用房过户问题本人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其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在取得五年上市交易条件后买卖双方准备办理房产证过户时,房改部门说按照规定卖方要先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50%的土地出让金,粗略计算大概10万元左右,由于数额太大加上当时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注明这个款项由谁承担,现双方都没能力承担,所以造成房产证目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我想求助律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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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北京,单身只能有一套房,您的经济适用房是占用购房名额的,如果已婚还可以再购置一套房子。不限购的房子,您购买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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