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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现房销售

138****5505 | 2018-06-30 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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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7510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房产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国土局申请,批准后方可预售楼花(现楼不需此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查看全文↓ 2018-06-30 20:14:30
  • 138****9575

    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是什么呢?
    商品房现房销售要符合七个条件格才具有合法的销售资格,简单地说即主体资格合法,"四证"齐全,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它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好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也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当作现房来出售,称现房只有"四证",这是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应引起注意。

    查看全文↓ 2018-06-30 20:14:18
  • 147****3663

     首先要知道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
      所以现房销售就是卖证件齐全的已经成型待售的商品房,简单的说现房销售是卖现贷。

    查看全文↓ 2018-06-30 20:14:07

相关问题

  • 一、购房纠纷少、风险小一般而言,从购买期房到交付入住,消费者往往要等待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个中变数和消耗的时间成本往往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压力。现房、准现房周边建设一般都比较到位,生活设施基本都已经成形,所以价位上也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也便于对比周边价位和环境进行考虑。二、眼见为实,规避烂尾楼准现房的优势很明显,看得见、摸得着,能切身考察楼盘的真实情况,给人以一种安全感,购房者可让置业顾问带着自己实地考察,进屋检查房子的质量,观察屋子的 整体现状甚至体会小区物业的服务。比如户型,光是看纸面上的户型图或者参观样板房,很容易被误导,**后交房的时候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落差。购买现房则更容易 掌握房屋的空间结构。三、小区周边环境易勘察、了解有的项目在销售时以周边各类商业、教育、交通资源为卖点,但项目交付之后,业主们发现,规划并非如开发商之前所承诺的。呈现在沙盘和规划图上的配套,未必能够全貌实现。现房、准现房就不同了,你可以考察所买的小区的配套是否合适。四、配套已成熟,未来增值可期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内部的空间布局往往是**大的考量因素,但是平时看房型图,缺少空间体验,在**后交房的时候也容易产生巨大的落差。购买现房不但可以排除样板房带来的过度效果预计,也可以避免对户型图的过分信任,更有利于对房屋空间结构进行把握。五、买得早不如买得巧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型的推出往往讲究好坏参半的手法,先抑后扬的手段也常常出现,为了保证后期销售的顺利进行,许多开发商都喜欢将好房等放在较后的阶段推出。对于那些比较追求居住质量的置业者来说,有时候不妨将脚步放缓,看准了好房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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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几种情形:所谓“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但是,由于债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办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后,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这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就没有你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再行购房按首套办理,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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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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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这是营销的一种方式,户型有好有差,要搭配着卖。可以先在网上查他们哪些房子拿到预售许可证了,然后再到售楼处去核实,因为一个楼盘哪段时间卖哪几套房子是有销售计划的。确定了你喜欢的房子有预售证了,就向售楼处的销售人员了解详细的情况,他们当时说不卖没有关系的,表现出你很想买的意愿在房子可以卖的时候他们会打电话通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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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如果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或者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购房人就无权要求退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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