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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申请到了经济适用房,但是我父母没有工作,无法贷款,请问该怎么办?

144****5218 | 2012-11-28 1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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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2383

    申请购房的家庭需参加工作的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贷款,要求作为共同购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经核准可以共同购房: 1、共同购房的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必须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并提供本户的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 2、申请购房人与家庭成年人共同签名,同意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作为共同购房人的申请; 3、共同购房子女、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工作单位的证明。 售房单位验证后,可直接办理增加共同购房人的有关手续。若原购房合同已办理网上即时备案的,原购房人可持该户准购证和原购房合同,与开发企业共同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有关证明资料由售房单位存档备查。

    查看全文↓ 2012-11-28 16:01:45
  • 158****7400

    儿女可以作为共同购房人贷款的

    查看全文↓ 2012-11-28 16: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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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经济适用房的税费有契税和交易手续费以及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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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补充:经适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外地人有工作居住证才能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如果申请贷款,还得需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给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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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贷款的条件1、申请借款人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并且仍继续正常缴存;2、职工或其本人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市房产局已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预交房价总额20%以上的**款单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户口未并户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未婚或单身的需提供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3、借款人填写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4、担保公司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担保承诺书》(一式二份);5、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式三份)。二、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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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只可由房屋的产权人作为贷款的申请人,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为你父亲自己的产权,则只可他自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你不可以。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你与父亲共有产权,则你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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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可以的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社区网论坛商铺)、静安(社区网论坛商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社区网论坛商铺)、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社区网论坛商铺)、松江、青浦(社区网论坛商铺)、奉贤、崇明(社区网论坛商铺)5个区(县)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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