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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是时候容易遇到哪些风险?该如何避免?

156****9380 | 2013-01-08 16:26:41

已有11个回答

  • 156****1980

    保修条款模糊。开发商往往会在房屋保修方面设置较为模糊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房屋的保修责任。因此,对于房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应作以严格的约定,从而保证出问题时有据可循。没有盖公章。公章才表明属法人行为,没有公章,矛盾解决起来就十分困难了,因为法人即开发商完全可以推卸责任。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8:00
  • 145****5595

    变更原有设计方案。由于住宅建设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开发商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对设计变更问题进行了约定。
    购房者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坚持填写此条,即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如果开发商确实需要变更,并且变更对购房者有利,购房者可以同意开发商变更,但开发商一定要有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正式批文,并且在一定的期限内要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49
  • 153****3541

    注意开发商利用定金赚钱。往往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利用种理由克扣或完全占有购房者的定金。分清责任**重要,不要被开发商骗取定金。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44
  • 144****6952

    注意开发商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定,往往开发商会场“偷偷”的扩大自己对购房合同的解除权,使购房者与炙手可得的房屋擦肩而过,或许还要被扣上违约的责任。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38
  • 132****8988

    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对于自己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与购房者违约承担的责任不对等,往往是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购房者就范或者是利用购房者审查合同不严格使其受骗。
    因此,希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对自己违约时责任条款的内容,防止其逃避应有责任。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30
  • 132****1930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条款,法律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也要注意,开发商可能利用“不可抗力”来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经常会出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迟于某年某月某日必须交付使用,否则以违约论罚”。
    但到了交付日期,开发商以银行不贷款、工程无法开工为由,未能如期履约。实际上,该种原因并非开发商在签约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并非开发商无能为力的情形。因此,提醒购房者不要被开发商所谓的“不可抗力”欺骗。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23
  • 137****3164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在所难免。但差异的大小对购房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面积误差方面处理的约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该部分可以自行约定误差比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也可按第二种方式,即法定的标准来执行,该种标准为通行**高的误差比。如双方约定低于3%的误差比也可退房。但如果开发商制定格式条款,规定高于3%的比例,如果签约,购房者必定吃亏。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16
  • 132****2268

    房屋销售价格应遵守一定的标准,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也有按单元计价的。不同的计价方式通常会导致“理解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从而产生被欺骗的心理。但这个责任又不能归结于开发商,因此,细节上注意很重要,总比以后吃后悔药强。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7:06
  • 135****9937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房屋用地为70年,其他用途的土地基本上50年。因此,不同的购房者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如果明显不符合上述期限,则必须弄清楚,否则就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了。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6:59
  • 136****2321

    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五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销售能力,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此,对该四证的检验应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实合同前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6:54
  • 158****5771

    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
    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庸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比较良好。
    现实情况是,在有些情况下,因预购房屋所处的位置、小区的规划、楼盘设计较好等方面原因,买房者急于买房而导致开发商的房子供不应求,很容易忽视开发商的资质审查,这对于买房者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该种情况下,一定要看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了解一下开发商近几年的开发项目,另外,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等,以**大限度降低风险。

    查看全文↓ 2013-01-08 16: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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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开发商的证件啦。证件不齐全不买就是了。

    全部3个回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 一、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终设计图纸或者**终设计方案、**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三、合同里约定公摊范围  律师建议,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公摊面积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控制在哪个范围区间,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弄清以下内容:设计的套内面积是多少?公共设施有些什么?共有建筑面积有多大?**好将这些数据写在购房合同中,合同中没有的,可以通过与销售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收房时面积发生变化,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合同中对面积变化没有约定。开发商交房时,房子总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不超过3%,可以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误差超过3%,多出的面积由开发商无偿赠送,少的面积,由开发商负责赔偿,业主同时可以选择退房。  第二种是根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果选择这种方式,到交房时,误差超过3%,都由买房人承担。

  • 买房对任何家庭来说,动辄数百万,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一房数卖、阴阳合同等陷阱,还有经适房买卖、央产房买卖等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些有关政策性的买房的注意事项,希望引起购房者注意。 借名买房风险大 2013年,没有北京户口的韩女士借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签订协议,约定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再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其子女名下。 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却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终,法院认定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韩女士可另起诉姑父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适房买卖有条件 2009年,彭女士以110万元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张先生。在约定过户之日,彭女士却拒绝过户,她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士在卖房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据此,法院**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央产房买卖需谨慎 石先生为某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间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以25万转让给李女士。多年后,石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该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终,经法院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房屋顺利上市后李女士办理完过户。 法官提醒,在购买央产房时一定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哪类央产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

  • 你有木有曾经在商品房买卖中遇到纠纷而感到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应对?你有木有因为嫌买房头疼而踌躇不敢前行?小编整理出买卖中的热点问题集中作答。 问:合同中“交房时间”到底该如何确定? 答:“交房时间”,是指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房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问:交房过程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问:交房过程中买房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答:交房过程中买房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开发商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问:开发商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房人,而买房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房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房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开发商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房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房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哪些理由? 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 问:《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问: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答:除返还买房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房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房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房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 问: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问:对于开发商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房人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答:买房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实际履行。买房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房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确实有时候,一个劲的说这楼盘怎么好,赶紧下定,不然的话就没有,过几天就销售一空了。

    全部2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