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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34****3057 | 2013-01-08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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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0137

    以下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因买卖、交换、赠与、合并、入股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材料。(二)房屋属于遗嘱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嘱或者接受遗赠书;属于法定继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或者法定继承文件。放弃继承权或者不接受遗赠的,应当到登记机构提交弃权的书面声明;无法到场的,弃权文书应当经过公证。(三)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权利人拒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承受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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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申请材料1)、原所有权人(拆迁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2)、原所有权人(拆迁人)的法人委托书。3)、原所有权人(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4)、被拆迁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如被拆迁房屋为无证房则需提供无证房转全私产具结证明书;如被拆迁房屋为公房则需提供公房租赁证及公转全私产具结证明书;如为放弃产权后安置给个人的单位产,则需提供单位放弃产权的报告及单位主管上级批文(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5)、现所有权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现所有权人为单位则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6)、拆迁安置协议。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8)、房屋分户实测平面图。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移交办事表格1、西安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西安市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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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登记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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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4、房屋权属证书;5、房屋交换协议(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协议须公证);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8、其它证件、证明。注: 第6、7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

  • 1、买卖方式: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买卖契约、申请表、身份证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备注:个人购买住宅的,涉及限购令政策,还需提供购房人家庭和住房情况申报表及家庭成员(购房人夫妻及未成年人子女)身份证明;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非本市户籍居民(港澳台除外)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赠与方式:赠与双方持产权证、赠与合同公证书(公证书中明确赠与双方关系)、申请表、身份证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