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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买经济适用房

143****9658 | 2014-04-05 21:44:14

已有6个回答

  • 148****1350

    只要你的家庭年收入低于六万元,户口在北京,可以申请购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二、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三、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4-08 10:26:29
  • 155****5921

    2005年,近2万套经济适用房将度过五年之限,可以获得上市交易资格,但由于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以及繁琐的转按揭手续,再上市的经济适用房也许量不会太大。但房源毕竟会有所增加,所以本报请置业专家为有意购买或售出经济适用房的消费者详细解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全过程以及注意事项。
    什么房子能卖
    据我爱我家置业专家介绍,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怎么购买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27:19
  • 157****7744

    1.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推出的带有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购买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如下费用: 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在申办产权过程中: 5、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6、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7、印花税:每件5元 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 物业管理费 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 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另外,2001本市城近郊八区居民家庭年收入须在6万元以下。

    3.在经济适用房办法中哪些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何?

    答: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四、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 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六、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九、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4.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时家庭收入须经哪三层审查?

    答: 经济适用房自诞生以来,对启动内需、拉低房价以及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受到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北京市于去年出台了相关政策,将2001年中低收入者的衡量标准定为年收入6万元以内,2002年以后的收入标准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远郊区县可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中低收入者的标准线,并报市政府备案。 据长安新城的销售负责人介绍,关于家庭年收入的审核相当严格,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认购者需填写《家庭年收入审核表》和《补贴面积标准表》,由认购者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其收入情况和补贴面积标准进行审核;接下来,再经过开发商的严格复查;**后交付市开发办审批。确实属中低收入者,方能签订购房合同。

    5.什么是北京经济适用房限购对象?

    答: 北京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须交纳 10%的地价款 按说,购房者是名副其实的“上帝”,开发商笑脸相迎都惟恐不及。然而近期,在长安新城这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却有数位“上帝”被开发商拦在门外。原来,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长安新城被确定为该政策的首个试点项目,上述几位“上帝”就因年收入超过6万元而属于被限购对象。该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对经济适用房的限购对象、限购面积等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一直以来百姓心中的疑虑得到了化解。

    6.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 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者按一个人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其他所得。家庭收入是按照上一年的实际发生额核定。

    7.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

    答: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8.上市交易需等政策

    答: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要根据今后即将出台的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规定执行。

    9.个人买房产权归己

    答: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由买房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0.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答: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会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购房者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市建委 市计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购房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购房申请人**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七、以下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高总价。

    八、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

    九、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

    十、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另行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协调解决。

    查看全文↓ 2014-04-06 18:35:56
  • 134****1171

    官方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5〕30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登记,向社会公开销售。

    第三条 市房产局负责公开登记和摇号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末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末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度。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方可受理已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资格证明)家庭的公开登记。

    第六条 取得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现场进行登记。

    第七条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6月6日)颁布实施后,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源由各区人民政府向市房产局、市规划局提供《辖区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况调查表》及安置方案。经核实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从预留房源中定向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公开登记工作须提前3天登报并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可供房源、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

    第九条 到公告确定的登记截止时间,如公开登记需求数量超出可供房源(包括户型)数量时,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人)。

    第十条 摇号地点在项目辖区内适宜的场所实施,实行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摇号工作邀请部分购买人作为代表,参与监督。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限定在5-10人。届时代表凭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该项目购房登记表进入摇号现场。

    第十二条 摇号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基本步骤: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二)按照由小到大的户型顺序,由工作人员逐个随机摇出购买人(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四)摇号确定的购买人名单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通过摇号确定的购买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留复印件)到项目售楼现场,按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房的,其选房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执行以上规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收回其《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所售房屋属无效行为。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和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监督管理的,按《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4日

    查看全文↓ 2014-04-06 09:54:09
  • 153****3675

    需要满足条件,排号!!

    查看全文↓ 2014-04-06 09:23:06
  • 147****9691

    楼主你好,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只有等满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就算取得房厂证也一样,除非是购房者也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像你所说的那样,如果买的那个人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的话,只能等房本满五年以后才可以去过户过到买房者名下,而且还须缴纳一部分土地出让金!
    希望能帮助到您!

    查看全文↓ 2014-04-05 22:04:52

相关问题

  • 注意事项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位置购买经济适用房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合同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交房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较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头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全部3个回答>
  • 所需的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①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②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③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全部6个回答>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①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②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③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全部3个回答>
  • 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过户办理流程如下: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