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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

152****7481 | 2014-05-28 14:25:44

已有7个回答

  • 135****5195

    以前房改房是不用缴纳维修基金的 现在房管局物业维修中心 重新制定了政策,跟正常的商品房一样,多层35元/平米 高层65元/平米 别墅45元/平米

    查看全文↓ 2014-05-31 09:04:40
  • 131****6040

    朋友,不管找谁维修都要出钱,可以自己找人维修,也可以找物业配合维修。

    查看全文↓ 2014-05-30 17:52:46
  • 148****6756

    证是否过5年与交住宅维修基金没有任何联系,但影响营业税,证过5年普通住宅免营业税,证过5年非普通住宅营业税按(评估价-原购价)差额*5.7%计算(含教育费附加)。维修基金按以下政策实行: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缴存;在上述期间以外的,由业主负责缴存。
    东莞住宅维修基金计算标准:住宅40元每平方,写字楼、商铺、车位50元每平方。

    查看全文↓ 2014-05-30 15:11:37
  • 142****5372

    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中介没有告知其真实知悉权。欺骗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4-05-30 11:40:09
  • 154****9916

    房改房——指1998年之前单位以福利形式分配给职工的房子,房子的性质是租赁的、使用权的。1992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将这种性质的房子以成本价、多方面折扣出售给职工(叫公房出售),在公房出售时,职工交纳的购房款内,有一部分就是维修基金,也就是说,房改房的维修基金已经在向职工出售时由职工(购买人)缴纳过。如果该职工购下房改房再次转让买卖给他人时,维修基金随房子存在(也有卖出人向买入人收取的情况,叫维修基金交割)。
    维修基金——简单地讲就是房子的“养老金”,是跟随房子存在的,无论房主换了几个 ,维修基金始终存在(房主们只不过是协商、交割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每家每户都有,单独建帐,户名是该房屋的“地址”,只能用于房屋的维修(由业委会决定、物业公司实施),用完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可结交第二期的维修基金。
    根据你这个情况,好象是原房东没有将房子买下来(没有办理过公房出售手续),而是直接将“使用权房”以商品二手房的价格卖给了你,而你也办理了过户手续(肯定也办理了公房出售手续),说明已拥有“房屋产权证”,这样的话,该房屋的首次维修基金由你交。

    查看全文↓ 2014-05-29 21:49:33
  • 158****6006

    你好,如果你在购房时缴纳过维修基金,可由物业公司用维修基金给你负责修缮。

    查看全文↓ 2014-05-29 20:12:40
  • 133****5101

    可以有物业从维修基金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5-28 14:32:44

相关问题

  • 对于两手房的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并不知晓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当然,房屋存在严重的隐患质量问题能危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如果房屋还在新建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的,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免费维修。 第二、《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有质量瑕疵,则可能构成欺诈,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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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骗了!住房维修基金就是房子的一部分,交过之后就是房子的一部分了。就像水电气暖一样。 怎么还会让你拿维修基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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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并不知晓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当然,房屋存在严重的隐患质量问题能危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如果房屋还在新建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的,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免费维修。 第二、《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有质量瑕疵,则可能构成欺诈,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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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交房的话可以找开发商维修好,在入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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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购买二手房的市民,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好让出卖人对房屋出售时的质量状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由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对房屋保修责任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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