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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安置房能买卖吗?

145****4976 | 2018-09-05 17:57:28

已有3个回答

  • 153****9103

    安置房可以过户,但是前提是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查看全文↓ 2018-09-05 17:58:05
  • 142****3084

    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风险大概可以概括为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和人为风险。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对象包括城镇居民被拆迁用户和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业对拆迁对象的一种补偿形式。

    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风险可以分为:

    1、政策因素。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实际上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

    查看全文↓ 2018-09-05 17:58:00
  • 132****8429

    1、主要是看土地证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是否能上市交易;能上市是可以买的;不能上市交易则是小产权房;由于是拆迁户安置房是政府补贴给当事人的,所以必需是当事人才能办到房产证;一般都比较长时间才能办下来!拆迁户安置房要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故要5年之后才能过户而且要补完国有地税;如果你一定要的话**好找个律师给你合同约定!
    2、拆迁户安置房相对商品房要便宜点;但是有一定的风险!过户的费用和商品房过户费用一样!只是要补完国有地税!!这个你们可以约定由卖主来交!
    3、安置房除当事人外其它人不能代款!

    查看全文↓ 2018-09-05 17:57:50

相关问题

  • 安置房是有产权的,安置房作为不动产,房产证即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有房产证。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按照《物权法》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签订了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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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二、工程总建设期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05.7.1-2006.1.20,三、质量标准: 优良四、合同价款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五、合同组成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地址: 地址:

  • 拆迁安置房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当然比商品房的风险来得大。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过户,造成买方付了房款,但却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买方的权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2、因为没有房产证,造成买方无法确认卖方究竟是不是拟卖房屋的产权人。卖方出示的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之间难以建立关联。3、卖方将房屋卖一个买家之后,有可能会再卖给其它人,这样买方就会无端转入与第三人的官司之中。4、房屋如果**较多,卖方可能会反悔,买卖合同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其实买方并非处于无保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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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用地概念: 留用地,也叫回扣地、安置用地,是与“货币”并存的一种“以地换地”的征地补偿方式,用来安置被征地村民。留用地面积一般按被征土地面积的10%确定,用于工厂、商铺和村民安置房建设。为什么要给留用地? 第一,征地时,如果不预留些建设用地给村里,以后村里想发展产业,将无建设用地可用;因为剩下的农田,国家极力保护,占用建设要坐牢。用征地补偿款那点钱,买不了几个平方的国有土地。第二、征地补偿款的钱总会花完,到时候怎么办呢。失地农民去工厂打工,或者自己开店做小生意,赚走大头的往往是拥有土地的工厂老板或者收租金的商场老板。与其替别人赚钱,不如自己村里有留用地,发展产业,这样,就业解决了,失地农民还可以集体致富。 通俗地说,原来被征土地上减少的收入,可以在留用地的房子上收租金得到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出台留用地政策。温州市乐清市,1999年起,先后出台 “征地暂行规定”、“征地管理办法”,规定了留用地。浙江省也出台了一些规定(详见网站下载资料)。办理程序: 根据这些文件以及到各政府部门的规定,在乐清市,留用地从取得指标,到办理产权证,分七步: 第一步,取得指标。比方说,山弄村被征了82亩地,按10%得8.2亩的留用地。这时,留用地面积是确定的,记在土地局的台帐上,但位置还没有确定,所以叫“指标”。 第二步,找位置。根据规划,看看本村、本镇或本市范围内,哪些空地、农田打算做为建设用地的,找到那个地块的相关权利人,进行协商,该地块的村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被征收。比方说,吕庄村在老104国道边上有块农田,可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找到吕庄村干部和村民协商,吕庄村开会讨论,同意被征收。 第三步,立项审批。山弄村打报告,要在这块吕庄村的土地上建房。发展计划局(现称发改局)初步审批建房的规模、用途以及建的房子给谁住。 第四步,办征地手续。土地局征用吕庄村的土地,办理征地手续。 第五步、编可行性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审批施工图纸、分配住宅的名单。 第六步、开工建设。 第七步、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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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城乡统筹,服务"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院落等用地.第四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宅基地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三)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集中.农村建房应与村庄整治,危房改造相结合.除危房改造外,限制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或宅基地换房.(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建房条件,面积,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第六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各区分批次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第二章 用地申请第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用地:(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二)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六)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农村村民)已在当地落户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经批准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四)原有住宅用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七)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住房用地面积限额为120平方米(但不包括院落用地).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住房用地面积.住宅用地面积及院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每一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成.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在用地申请时,申请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旧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根据村庄规划重新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在已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安置房只能用于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其他宅基地. 第三章 用地审批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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