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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有产权证吗? 地下室有房产证吗

136****4995 | 2019-05-24 16:40:13

已有5个回答

  • 144****6331

    地下室不能办理独立产权证,一般是在商品住宅房产证上登记地下室面积。

    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

    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

    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三、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

    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40:36
  • 135****9175

    看产证,如果产证上有对于这个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图,那么李和张交易过户后,这个地下室就归了张,因为地下室属于这个房子的配套设施,就如同买复式一样,总会送一个层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这个面积是不算如房产证里的,但是产证上会有配图和详述的。
    举个例子,就车位问题而言,买卖房子前要先行过户车位,车位也是有产证的,没有过户交易,房子是无法过户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单位曾经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称储藏室,面积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那种,这种性质的就麻烦了,可能当时就是跟单位买下来的,或许有协议性合同。
    总之,如果合同上没有,就看产证,产证上只要有这个地下室的描述,那这个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张买卖的总房价款内了。
    回答你补充提问:
    张可以询问这个房子归属的物业和开发商,对地下室当初的分配和买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产证上没有描述,那么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没有备案的,所以即便张不买李的也可以买其它人的,同样,权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备案。 因此,搞清这个小区地下室性质是**关键的,因为,李是靠何种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归属与他呢?那个权利部门给他的权利保障呢?张问清这些,对自己将来拥有一套权利清晰明确的地下室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40:32
  • 136****6211

    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三、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40:27
  • 134****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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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赵宇”留言:武清区黄庄街泉昇佳苑小区拆迁小区,不动产权证已经办下来了,但地下室产权没有证,我想问一下,1.这个地下室的产权有吗?2.地下室的产权要是有以后是单独一证,还是加在房产证上?3、以后房屋过户有影响吗?

      武清区政府回复:

    1、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区还迁房集中办理房屋产权证,暂不办理地下室产权证,地下室有产权。

    2、关于地下室产权证是单独一证还是加在房产证上,具体政策听从上级统一安排部署。

    3、地下室产权证对房屋过户没有影响。

    (津云新闻记者 赵莹)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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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40:22
  • 133****4642

    前言:中途接手长沙某小区业主维权案,唐震东律师经过阅卷,火眼金睛发现:此前该案中,就发生对手瞒天过海,出具第三层杂物房的房权证并把它讲成是第一第二层架空层的房权证的情形,并出现将办公楼酒店的土地证混同为架空层所在楼栋土地证的情形,这既蒙蔽了业主、也蒙蔽了裁判者的双眼,并从而导致该案业主两年内先后委托当地律师乃至自力进行的几十场诉讼(分案)几乎是白折腾的,且限缩了此后的救济渠道(一事不再理)。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唐震东律师团队有能力、有信心“人挡杀人、佛挡灭佛”,确定突破口,帮助业主们走出泥潭,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唐震东律师也希望各小区引以为戒:要么不维权,要么一开始便专业维权。










    言归正传,回到题目,唐震东律师指出:

    一、开发商能出示预售证和产权证的地下室、架空层(含车位、车库)在未被推翻之前推定判定是开发商的(但不一定真是开发商的)。即:只有办证程序和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才是开发商的。若违法勾兑办得预售证和产权证的,则不是开发商的。实务中就发生过违法勾兑办得预售证和产权证,但被较真业主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将证撤销的情形。

    当然,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的规定,业主们需要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千万注意不要过了起诉期限,否则高人也可能回天无术。

    二、开发商在有的小区中确实会建设有其专有的车位车库,但这并不表明该小区就没有任何比例的业主共有的公共车位车库(居民公共停车场)。

    三、开发商有车位、车库的预售证和产权证并不表明开发商有小区全部车位车库的预售证和产权证。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40:17

相关问题

  • 无产权的地下室是不能买卖的,这样的强制性销售是不合法的。购买没有产权的地下室,意味着购房者可能要承担无产权、无法二次交易以及拆迁不能获得补偿等风险。开发商对地下室没有预售许可证或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销售的。房屋面积、价格、坐落、位置等都是销售协议的基本条款,应当约定明确,否则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对购房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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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产证,如果产证上有对于这个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图,那么李和张交易过户后,这个地下室就归了张,因为地下室属于这个房子的配套设施,就如同买复式一样,总会送一个层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这个面积是不算如房产证里的,但是产证上会有配图和详述的。 举个例子,就车位问题而言,买卖房子前要先行过户车位,车位也是有产证的,没有过户交易,房子是无法过户的。再有一种情况,是单位曾经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称储藏室,面积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那种,这种性质的就麻烦了,可能当时就是跟单位买下来的,或许有协议性合同。总之,如果合同上没有,就看产证,产证上只要有这个地下室的描述,那这个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张买卖的总房价款内了。回答你补充提问:张可以询问这个房子归属的物业和开发商,对地下室当初的分配和买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产证上没有描述,那么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没有备案的,所以即便张不买李的也可以买其它人的,同样,权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备案。 因此,搞清这个小区地下室性质是**关键的,因为,李是靠何种凭证证明这个地下室归属与他呢?那个权利部门给他的权利保障呢?张问清这些,对自己将来拥有一套权利清晰明确的地下室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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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初人们认为,如果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在它上面建筑楼房。但紧接着人们就发现,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也仍然存在许多的约束条件和不明朗的地带,例如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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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地下室是人防工程,不允许买卖,并且地下室层高不超过2.5米,不能计入建筑面积所以没有产权。不能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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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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