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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测绘吗? 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交哪些费用?

138****6564 | 2019-05-30 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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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7137

    一般不需要。除非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查看全文↓ 2019-05-30 20:00:28
  • 147****6608

    办理土地使用证需区别不同的情况:
      1、假如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缴纳按评估价40%出让金,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按不同的用地面积收取。交易服务费600元、证书费20元,印花税票5元。
      营业税5.4%,契税3%,增值税1%属财税部门收取部分。
      2、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则除出让金部分不用缴交外,其他收费同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查看全文↓ 2019-05-30 20:00:23
  • 155****5179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购房人办证与项目问题处理相区分的原则。坚持项目购房人办证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追究违法责任相结合原则,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优先解决购房人办证问题。

    (二)购房人办证与项目问题处理同步进行原则。在解决购房人办证问题时,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同步进入处理程序。

    (三)界定部门职责,集体研究原则。根据市中心城区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依法界定各部门在项目问题处理上的工作职责。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经市房产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报经市中心城区房产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坚持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底限原则。将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作为登记办证的重要前置条件,不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开发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部分购房人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受理该项目所有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开发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1.对未超占土地、但存在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问题的开发项目以及存在超占国有存量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的开发项目,不涉及以上问题的楼栋,可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对项目内存在超占土地的楼栋暂缓登记发证,对存在改变用途、超容积率楼栋的违建部分暂缓登记发证,待市房产遗留办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交办函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问题处理的意见回复市房产遗留办,市房产遗留办将有关回复意见抄送国土部门,符合条件的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占土地、改变用途和超容积率等问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追缴出让金、各项费用等。

    2.超占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开发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对项目超占土地问题依法处理,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在超占土地问题解决后,项目还存在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问题,对项目内不涉及以上问题的楼栋,可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对存在改变用途、 超容积率楼栋的违建部分暂缓登记发证,待市房产遗留办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了交办函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问题处理的意见回复市房产遗留办,市房产遗留办将有关回复意见抄送国土部门,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改变用途和超容积率等问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追缴出让金、各项费用等。

    (三)开发商未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完善该开发项目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挂账或追缴范畴,待市房产遗留办向相关部门下达交办函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问题处理的意见回复市房产遗留办,市房产遗留办将有关回复意见抄送国土部门,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问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追缴出让金、各项费用等。

    (四)初始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地转移登记,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审批表,原则上可以视同现受让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划拨土地转让的,由现受让人补缴土地收益金,初始购房人的土地证书按申请注销或公告注销方式办理。

    初始购房人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房产进行了转移登记的,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五)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予以适当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过渡期内,购房人应按照本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

    开发商未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六)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其登簿的使用期限按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记载。其中住宅用地增加的期限应按规定先补缴土地价款。

    查看全文↓ 2019-05-30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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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假如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缴纳按评估价40%出让金,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按不同的用地面积收取。交易服务费600元、证书费20元,印花税票5元。营业税5.4%,契税3%,增值税1%属财税部门收取部分。2、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则除出让金部分不用缴交外,其他收费同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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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登记都是先取得土地证后,才能建造房屋,然后办理房产证。如果土地房产是统一的发证机构,那么不需要从新测绘,反之,择要从新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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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5份。2、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4份。3、卖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买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4、房地产买卖契约(房管处格式)原件1份(如没有就去房管处查档案资料并盖章),复印件2份。5、办理房产证时所缴纳的契税发票,检查原件。6、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3份。待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进行测绘制图及地价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政府审批。(二)原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2、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2份。3、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房地产买卖契约(房管处格式)原件1份。5、办理房产证时所缴纳的契税发票,检查原件。6、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3份。待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进行测绘制图,到国土办进行审核,完善资料,交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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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消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二、房产证办理流程  1、填写并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这个可以到当地房管局办理窗口填写或者从当地房管局网上下载表样填写。  2、提供购房合同,提供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及房屋平面图,这个可以向房产公司索取,如果还未办理初始登记证则可以提交商品房销售证明及用地分列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对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契税完税凭证。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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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5份。2、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4份。3、卖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买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4、房地产买卖契约(房管处格式)原件1份(如没有就去房管处查档案资料并盖章),复印件2份。5、办理房产证时所缴纳的契税发票,检查原件。6、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3份。待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进行测绘制图及地价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政府审批。(二)原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2、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2份。3、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房地产买卖契约(房管处格式)原件1份。5、办理房产证时所缴纳的契税发票,检查原件。6、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3份。待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进行测绘制图,到国土办进行审核,完善资料,交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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