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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出售能转户吗? 二手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134****0928 | 2019-06-06 16:49:50

已有3个回答

  • 133****5153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是可以过户的,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查看全文↓ 2019-06-06 16:50:03
  • 153****6725

    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
    一、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查看全文↓ 2019-06-06 16:49:59
  • 138****8994

    裁判要旨

    出让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案外人购买并占有房屋,办理过户转移登记非案外人原因导致,可排除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江苏高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原因在于:再审查明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的客观情形,即出让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以及《查封扣押规定》第十七条均强调未办理过户登记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或买受人无过错。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直接决定执行异议成功与否,本案的非买受人自身原因系出让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查封同一天登报遗失房屋产权证。换句话说,一审二审对涉案房屋没有审查登记档案。

    第二、我们注意到,出让人没有办理房屋登记,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过户登记遇阻,该原因非买受人自身造成。对此,江苏高院评价“虽然孙存亮在购房后一年四个月时间内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孙存亮已经举证证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2013年3月8日才登记在卢甜利名下,且卢甜利因该房屋产权证遗失已于4月18日在宿迁日报上公告声明产权证作废,故不应当认定孙存亮对于未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

    第三、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出让人对标的物他项权抵押、出让人毁约以自身作为所有权产权登记、出让人不交付发票、土地分割手续等等,均是造成非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民申2273号评价“讼争房产在两个月后即被普瑞铭克分公司抵押给再审申请人,故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蒋玉萍自身原因所致。”

    第四、我们注意到,涉案房屋并非首次登记,而是二手房转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中出让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房屋权属证书遗失,买受人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即登记资料不全无法登记,系出让人原因,江苏高院裁判法律依据准确无误。

    案情介绍

    一、汪邦友与卢甜利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4月18日查封涉案房屋,孙存亮申请执行异议。

    2013年4月18日,宿迁日报刊登卢甜利声明涉案房屋产权证遗失并作废公告。当日该房屋被法院裁定查封。

    孙存亮提出执行异议。2011年12月20日,孙存亮与卢甜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卢甜利以32万元价格向孙存亮出售太阳城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卢甜利向孙存亮出具已收到购房款32万元的收条,孙存亮称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卢甜利12万元现金,于签订合同第二日从归仁金龙鱼面粉厂账上向卢甜利转账20万元,并提供转账凭证。

    二、一审法院作出(2013)洪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认定孙存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判决驳回孙存亮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系2013年3月8日发放,涉案房屋被查封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孙存亮与卢甜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全部交清房款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据此可以认定孙存亮怠于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孙存亮存在过错。因孙存亮对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故可以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根据一审中孙存亮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卢甜利出具的收条以及二审中孙存亮提交的前述证据,足以认定孙存亮在2011年12月20日与卢甜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孙存亮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然孙存亮在购房后一年四个月时间内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孙存亮已经举证证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2013年3月8日才登记在卢甜利名下,且卢甜利因该房屋产权证遗失已于4月18日在宿迁日报上公告声明产权证作废,故不应当认定孙存亮对于未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

    查看全文↓ 2019-06-06 16:49:56

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一、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二、办理土地证过户所需费用国土部门收费(皖价费〔2008〕113号)1、土地证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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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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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然不合法啊 那要看当地的政府会怎么做啦 毕竟不是什么好事 但这种事先在也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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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当事人是该土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集体土地证,一起到土地所属村委会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村委会审核资质完毕会全村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过,才有村委会给办理过户手续。不对外部户籍人员办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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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能过户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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