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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拔土地使用证可更改名字吗?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改使用者名字吗

134****6203 | 2019-06-06 17:16:31

已有3个回答

  • 148****6765

    对于个人住宅房是地随房走,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随之取得,如果是划拔土地也是同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只是不可以上市交易,如要上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我国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归个人所有,过去土地是丙君的名字,现在乙君在此土地上建了房子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丙君就失去了土地使用权。这房屋互相交易是没有影响的。房屋产权变更后再去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9-06-06 17:16:48
  • 156****9564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更名。

    如果全部是农业户口,先到公证处办理分家析产约公证(公证费500元),然后凭公证书到行政中心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在办房产证时,新的房产登记条例有规定,必须提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你无法提供这个证明,就办不了。

    查看全文↓ 2019-06-06 17:16:40
  • 144****2533


    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定抵押。对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债权实现,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以抵债方式自行实现债权,必须依法处置变现。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如要取得土地合法的使用权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事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高法行申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庆欣,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福,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苏庆欣之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斌,该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亮,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刚,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园艺场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鹏程,该破产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苏庆欣因诉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沂市政府)、一审第三人山东省临沂市园艺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园艺场)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王海峰、代理审判员沈小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涉案土地在临沂市政府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属于园艺场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登记在园艺场名下,证号为临兰国用(1995)字第0440号,面积为101868.062平方米。2002年8月,苏庆欣通过购买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取得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农行以涉案土地中的80亩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抵押的债权,但未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2002年12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农行以涉案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被注销后,苏庆欣作为借款人,以园艺场名下的该涉案土地设定抵押,向山东省临沂市商业银行金雀山支行(以下简称临商金雀山支行)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临商金雀山支行。2003年3月27日,通过诉讼,苏庆欣与园艺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园艺场以涉案的8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抵偿债务,并负责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苏庆欣。调解书生效后,苏庆欣未申请法院执行。苏庆欣主张与当时园艺场的法定代表人庞洪念将民事调解书和过户申请书送到山东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临沂市国土局),要求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临沂市国土局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由于苏庆欣到期未归还贷款,临商金雀山支行起诉至法院,2007年1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民二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案土地查封并函请临沂市国土局告知该宗土地涉及城区规划、城市建设、土地收储等方面的情况。临沂市国土局函复告知该宗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因城市规划需要,列入政府统一收储范围,建议法院解除查封,对政府收储园艺场用地的土地补偿款,配合法院执行。后法院解除土地查封。2007年7月18日,临沂市国土局与园艺场签订收回及补偿协议,并提取园艺场土地补偿款用于清偿苏庆欣欠临商金雀山支行的债务及其他费用。临商金雀山支行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临沂市国土局在依法解除涉案土地的抵押后,申请临沂市政府收回。2007年9月17日,临沂市政府作出本案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主要内容为: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兰××××路北段西侧,四至为:东至沂蒙路、东北园汽修厂、西至涑河、南至富民小区,北至涑河范围内面积为104879平方米的临沂市园艺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废弃的涑堤路。具体收回事宜,由临沂市国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园艺场破产还债一案,8月6日指定破产管理人,并于同年11月1日作出(2007)临中法破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园艺场破产。

    查看全文↓ 2019-06-06 17: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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