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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的合同是什么颜色的?谁能说说呢?

135****7205 | 2019-06-28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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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3167

    申请限价商品房,需要注意房屋坐落、房型、房屋结构、小区周边环境、与周边房屋的比价等。只要签订了双方认可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9-06-28 15:58:05
  • 158****3980

    分为六种情况:初始状态(棕色)、不可售(灰色)、可售(绿色)、已售(黄色)、已备案(蓝色)、已登记(红色)。

    初始状态(棕色),是建立了楼盘表暂不予售(包括还建房、物业用房)。

    不可售(灰色),“不可售”的房源有以下可能:限制,抵押禁售,查封,灭失,异议登记等,在仙桃主要是指已查封或已办在建工程抵押的房产。显示为不可售的房源是不能对外销售的,也是不能办理网签备案的。这类的房产建议购房者不要购买。

    可售(绿色),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并领取预售许可证可以出售的商品房。

    已售(黄色),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购房人已经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已网签但还没有备案。

    已备案(蓝色),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完成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物备案的商品房。表示这套房子的买卖合同已正式生效,合同已上交房管局并且备案,证明已经正式售出。

    已登记(红色),已网签已备案并办理了预告或预抵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6-28 15:57:58
  • 138****1307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
    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
    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高价。

    查看全文↓ 2019-06-28 15:57:51

相关问题

  •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眼下正在积极推进的“限价商品房”。按照新规划思路,这类产品主要针对两部分人群:一是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人群,二是定向购买的拆迁户。“限价商品房拥有和商品房同等的产权,而拆迁房屋通常也具有正常产权,因此拆迁户购买限价商品房是以产权置换产权,这样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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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它针对于预售商品房进行使用(另一种叫《商品房买卖合同》什对于现房销售),一般由所在地市房管局进行统一监制。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该合同后,该合同将送交房管局备案存档,做为政府监督使用。 一般来说,如果你是按揭买房,要和发展商签订六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用做,买卖双方合执一本(作为购房的法律依据),房管局一本(作为政府监督),按揭银行一本(贷款依据),房地产交易处一本(作为登记依据),房地产抵押登记处一本(作为按揭担保依据)。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买房,只要和发展商签订四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用做买卖双方合执一本(作为购房的法律依据),房管局一本(作为政府监督),房地产交易处一本(作为登记依据)。当然根据各地政府出所台的登记政策不同,所须要签订的合同数量也不一定是相同的。但以上所提到的合同数量一般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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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价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限价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区别:1. 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针对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余家庭。2. 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具有城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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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3、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2)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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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以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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