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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算限购吗?现在的政策如何?有请大家来说说?

135****6501 | 2019-09-12 11:20:54

已有3个回答

  • 138****7720

    尽管是拆迁安置房,但这套房产也是登记在您的名下,那么在房管局的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显示的是两套房。所以,拆迁安置房也是第二套房产。因为你是根据拆迁活动的二套房,对你来说并没有其他不利。

    查看全文↓ 2019-09-12 11:21:18
  • 136****0161

    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是首套房,要是房产证已经办理下来按照现在上海的政策是限购,要是卖了其中一套,在买房贷款算首套房,交易算二套房(契税3%)。

    查看全文↓ 2019-09-12 11:21:12
  • 133****6859

    房管局判断你是否为首次置业,是看你名下是否有房产。房管局不会理会你此前是通过什么赠与或动迁的方式取得,只要名下有房产,再买房就是二套。 因此,建议你先将名下的房产卖了(或者将房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你父母),再将要买的那套房过户。

    查看全文↓ 2019-09-12 11:21:06

相关问题

  • 想您这种情况,安置房是属于第二套房的,二套房贷款**比例高,契税百分比也高,不过,您这种情况,告诉你一个操作办法,因为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因此,您应该先办理那套商品房的房权证,然后办理拆迁安置房的房权证,这样二套房的各种不利政策,就不会影响到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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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精神。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旧城改造、拆除在规划内的住宅,并按市政府拆迁补偿办法,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征收营业税。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补偿房产面积如超过原产权房产面积的,其超出部分,向拆迁户收取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款项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公开出售住房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其取得的全部收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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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介绍二套房界定标准:一、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二、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集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三、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表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四、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五、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六、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三套房。七、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名下无房,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视为三套房。八、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此时不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再买房,均视为三套房。九、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根据新政虽然都是婚前的个人贷款行为,但因央行征信系统中都存有记录,所以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买房还是会算做三套房。十、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视为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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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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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哦,你不是小区业主没法买车位的。再说你不是业主进出小区都不方便,买了车位停车进出也不方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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