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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上税吗??现在的政策该如何?求解释?大家能否说说?

144****3334 | 2019-09-24 15:51:30

已有4个回答

  • 156****0552

    上海市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将配套房、中低价房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业主的产证满3年(即小产证满3年)。
      2、动迁协议满3年且大产证(开发商的)满3年,即使小产证不满3年也可以上市交易。
      补充:此时需要缴纳房子的1%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若是房子小产证满5年唯一一套住房,个税减免为0的)。

    查看全文↓ 2019-09-24 15:52:10
  • 135****8950

    提供你一些税种及计算办法,看看对你是否有用: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文↓ 2019-09-24 15:51:58
  • 148****2224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公开出售住房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其取得的全部收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查看全文↓ 2019-09-24 15:51:50
  • 146****098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精神。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旧城改造、拆除在规划内的住宅,并按市政府拆迁补偿办法,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征收营业税。
    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补偿房产面积如超过原产权房产面积的,其超出部分,向拆迁户收取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款项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查看全文↓ 2019-09-24 1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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