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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有哪些政策规定?

153****2271 | 2022-05-17 16: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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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2016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两种情况: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具体要以当地为准。
    ②征收期限:按规,房产税应是按年征收,分期进行申报和缴纳。
    ③征收对象:从原则上来说,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就应该是房产,包括住宅,体育馆,室内游泳池等有屋面,有结构的建筑。
    ④征收税率:不同计税方式其税率也是不同的,若从价计征,年税率为1.2%,若从租计征,税率为12%,其中个人按市价出租民房,税率仅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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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按缴纳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和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那个再前按那个计算,只要房子在上面那个时间之后两年,就认为满两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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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新规定: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税。  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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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确定买方可以马上办到贷款,而且能实际贷到剩余房款那么多给你,基本上就没风险另外就是当地有没有限购政策,对方受不受限制毕竟银行什么时间放款,能贷多少款,不是买卖双方能决定的,万一时间比较长、贷的数额少或者完全贷不到,房产已经过户,法律上就是买方财产,就算解除合同房产退还卖方,还是会产生大笔税费**好把房款支付时间约定明确,万一有上面问题,买方如何承担违约金双方有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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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没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而廉租房性质是公房,使用人只是承租人,并不拥有产权。另外,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因此,享受廉租房是有条件的,当条件不符时,房屋是可以被收回的,这也说明了廉租房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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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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