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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怎样写?有写过的不,麻烦教一下,谢谢.

137****9169 | 2013-11-10 11: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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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9570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查看全文↓ 2013-11-10 13:44:08
  • 134****8369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购二手房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
    3、集资建房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5、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供)及近期还款证明(每次提供);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房租支付凭证;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备注:
    1、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符合以上提取
    (一)至
    (十三)条规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以上规定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查看全文↓ 2013-11-10 13: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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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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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格式每个城市是不一样的,一般都会提供模板样式供你参考,无非就是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资料,**重要的银行卡信息不要填写错误,因为公积金将直接转账到你指定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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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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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职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对象和用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一)根据提取对象不同,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能证明与房屋产权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经公证后的书面材料证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在职期间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二)根据提取用途不用,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不得少于总房款的30%)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的,提交房改部门的购房批文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住房的,提交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毁损不可居住的,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提供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9、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凭证;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0、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银行征信系统中还贷的信用记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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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配偶在三亚市无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3、两人(含)以上家庭申请的,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520元(含)以下;单身人士申请的,月收入4500元(含)以下;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了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   5、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6、已经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并取得租住或购买资格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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