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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怎么样?

157****3041 | 2014-02-28 14:26:04

已有5个回答

  • 151****3098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近两年大概是28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查看全文↓ 2014-03-03 09:24:01
  • 156****2437

    统计并计算出2011年的年人均收入,算出年人均收入以后才能发布申请经适房的具体条件。再等等吧。2个月以后应该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3-02 22:10:55
  • 131****6714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仍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8年至2009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查看全文↓ 2014-02-28 16:15:04
  • 141****9422

    申请人是持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查看全文↓ 2014-02-28 15:12:59
  • 156****3244

    男朋友没有户口暂时不可以申请的,要等到两个人的户口都是深圳的才可以申请.

    请问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答:我市2005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1、申请人及配偶无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集资房、市场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且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迁入特区(或配偶户籍迁入深圳市,单亲家庭子女的户籍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3、申请人2002年至2004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万元以下;4、申请人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5、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深圳市社会保险。

    相关情况,你可以到下面国土和房地产局的官方链接查询

    查看全文↓ 2014-02-28 14: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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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市户籍。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 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员,应年满30周岁。 经审核,此次符合条件申购泡崖八区康顺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共有21004户,2006年10月22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按照房源数量1:1比例进行公开摇号排序,确定3688户入围家庭,另摇出400户家庭作为候补购房家庭。 大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对本次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认定入围的申购家庭名单真实有效。 现将公开摇号抽取的3688户入围家庭以及400户候补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入围申购家庭的申报情况有异议者,请于2006年11月6日下午4时前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分局受理窗口举报,举报的内容要真实有效,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将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此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购人,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受理单按照公示指定选房日期的上午8时30分,到泡崖八区售楼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限定当日办理购房手续(购房相关事宜请咨询泡崖八区售楼处,咨询电话:86497091、86499480)。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分局举报电话: 中山区分局:39858017,西岗区分局:39612524,沙河口区分局:3961256,甘井子区分局:86602151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2006年10月23日 注:1、公示指定日期未按时前来选房的申购人,购房顺序将排在当日选房名单**后;未领取《审批单》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 2、领取《审批单》后,购房当日未选定住房的,将排在总选房名单之后再选;放弃购房的申购家庭将取消申购资格一年; 3、候补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将根据剩余房源数量及摇号顺序确定,候补资格本次有效。剩余房源将于2006年12月28日在泡崖八区售楼处现场公布,候补申购家庭可以按顺序购买,查询电话:824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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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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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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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是持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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