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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错误怎么办? 房产登记错误了怎么办

156****7973 | 2019-01-04 09:24:32

已有4个回答

  • 141****2464

    方法一、申请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所以,如果遭遇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方法二、申请异议登记
      实际生活中,往往大部分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就要用到第二招。《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 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请注意,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 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将不动产目前的登记状态暂时封存,以防止权利人转移或出卖该不动产。
      方法三、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归属有异议,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异议,当事人要求转移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包括两类案例:
      (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归属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查看全文↓ 2019-01-04 09:25:02
  • 154****2464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无疑会对权利人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正确无误,也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供登记资料。
      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应采取何种途径进行救济?《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查看全文↓ 2019-01-04 09:24:57
  • 133****6899

    【案情回放】

    2009年案外人王某因欠高某贷款,被高某起诉,被告王某被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因为王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经高某申请后,人民法院对王某购买的两处尚未过户的房屋进行执行。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人是赵某,另一户则为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但其当时未向王某和法院提出)。2010年,执行裁定生效,高某搬入诉争房屋居住。2012年,高某在诉争房屋处建新房,王小某(王新建之子)带领人员欲拆在建新房屋,高某报警,此时诉争房屋已不存在。2012年6月3日,刘某持房产证向房管局申请换发房产证,后房管局为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6月5日,刘某与王小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2年6月24日,王某要求其搬出诉争房屋。高某得知王小某取得房产证之后,随即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杰睿代理】

    我们当然高某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第三人刘某故意隐瞒诉争房屋已卖给案外人王某,并已被人民法院执行的事实,属于申报不实,导致诉争房屋发生争议。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虽然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不必然等于其登记行为合法。由于诉争房屋在第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经灭失,因此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被告的登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依法予以撤销。后为人民法院采纳。

    【法庭审判】

    一审法院作出撤销被告(房管局)为王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查看全文↓ 2019-01-04 09:24:51
  • 152****5800

    房产证即将“下岗”了!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中,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均已发放出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要力争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简单来说,就是房产证即将下岗, 不动产权证书正式登场!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买房子拿的是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停止颁发!



    房产证要退出历史舞台,不动产权证书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市民新购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1个部门办理1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保持收费不变,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统一登记后,实现了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避免了分散登记模式下的信息查询障碍以及由此产生的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带来的交易风险,减少物权的纠纷和矛盾,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及不动产交易安全。同时一个窗口对外将减少办证环节,让当事人少跑路,能够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老百姓和企业的办证成本。



    关于不动产证的权威回答



    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与有何不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目前全面启用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1-04 0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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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到发证机关 **局去开个证明就可以了

    全部3个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所以,如果遭遇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全部3个回答>
  •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归属有异议,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异议,当事人要求转移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包括两类案例:  (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归属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上述案例中,登记对决定物权归属的作用是有限的,登记行为并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的障碍。当事人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物权的归属。

    全部3个回答>
  • 你好,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应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白蚁防治证明;7、房屋测绘报告;8、其他必要材料。

    全部3个回答>
  • 按登记办法要先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司法确权而同时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应发公函说明,如果法院不理会,只有按协助通知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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