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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如何办理房产证? 农村集体土地证能不能办理房产证?

143****0344 | 2019-01-05 09:18:33

已有3个回答

  • 134****6758

    光有农村的集体土地证不能办房权证、还需要有建房许可证才可以办理房权证,而且是集体所有权。

    正常情况下集体土地的性质是不能办个人的房产证的,不是个人产权的,是集体的产权。要是房管局没有直接回答您说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话,有可能您的土地性质可能会有转变的,有可能会办下房产证的。



    扩展资料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一主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属于某级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查看全文↓ 2019-01-05 09:18:57
  • 134****9736

    目前的政策是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也就是说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产证,这个你须明白,任谁说都没用,这就是所谓小产权房了
    欢迎继续交流,若能帮到你,望采纳!
    参看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查看全文↓ 2019-01-05 09:18:52
  • 134****5265

    有市民咨询:相家15号楼 1、2单元有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是17年了房产证办不下来,也不能办不动产登记,该怎么处理?

    答复:根据咨询人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入户调查,根据购房合同,联系了房屋出售方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相家村委会,均未能提供准确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齐城房地产公司和相家村委表示进一步进行查找。根据现掌握的相关资料,利用坐标落图的位置与纸质图件标注的位置不一致,我局正在查找全部涉及相家新村的批复资料,将征地宗地图重新梳理一一落宗,利用技术手段查证相家15号楼1、2单元所使用土地的性质,待确定后根据实际作出进一步处理。

    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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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问题

    有市民咨询:购买了尚东华庭4号楼,原香榭天都的房子时,开发商售楼处三证齐全,也网签了合同,开具了收款发票,交纳了办证费,现在不动产证一直未办,想问一下到底哪里出了问题?该如何解决,找什么部门?

    答复:经调查,尚东华庭4号楼由淄博开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因该楼至今尚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应当由开发公司完成该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届时方可由包括咨询人在内的相关业主及开发公司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业主的不动产权证书。

    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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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问题

    有市民咨询:鸿翔花园小区北边那块空地用来做什么规划,就是盛世豪庭西门对面那块地。

    答复:该问题属于规划部门职权范畴,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我局函告淄博市规划局临淄分局予以协办,该局函复如下:“根据已经市政府正式批复的临淄区辛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盛世豪庭小区西侧空地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将建设居住和商业配套设施,但目前未受理关于该地块开发建设的申请。”

    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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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问题

    有市民咨询:能不能关注一下凤凰镇占用卢家村、王桥村、大薄村、小张村四个村的可耕地(属于可耕地良田)大约1千亩左右为建设用地,是否合法、收割完小麦后、不让种玉米、每亩地1800元的征地款也没到位。

    答复: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和现场勘查,2018年5月前后,凤凰镇大薄村、卢家村、王桥村、小张村分别与本村村民签定协议,以每亩每年1800元的价格进行土地流转,未发现有违法占地行为。反映的“每亩地1800元的征地款也没到位”的问题,应为土地流转费用,非我局职权范畴,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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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有市民咨询:东高生活区46号楼土地证怎么才能办?

    答复:东高46号楼由临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建设,共40户,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12户。该楼所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临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该住宅楼所涉土地用途依法应为住宅,该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致使无法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按程序逐级上报请示,市政府批准按照“对于住宅或部分房改房,已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权母证或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工业等非主住宅用地。因土地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建议按以下方式办理:住宅为房管部门审批的房改房,对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还存在的,由该单位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将划拨工业等用地变更为划拨住宅用地后,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原合法土地使用权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或指定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再按前述程序办理。” 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因临淄区人民商场已破产,应由临淄区人民商场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如已解散则由所在街道办)依法申请办理该楼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申请办理该楼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再与业主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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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有市民咨询:临淄城区非储住房建设用地,近期成交价格是多少?

    答复:经查,近期我区土地成交地块分别为金鼎绿城、有机化、友联塑编、中轩酒厂,成交单价分别为410万元/亩、330万元/亩、360万元/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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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有市民咨询:美术馆小区在01年买房子的时候,已经全部交清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钱,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没有给办下土地证来,现在办理产权证又让住户每人交七八千元。这个钱应该是开发商交,为什么让个人交?

    答复:经查,美术馆小区由淄博市临淄美术馆于2001年开发建设住宅楼4栋共240 户,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业主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该小区所涉土地证号为鲁(2018)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7544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商品房开发依法应使用国有出让土地,临淄美术馆未依法办理该小区国有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按程序逐级上报请示,市政府批准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性质为住宅,因历史原因出售给个人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由房屋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即可由该小区业主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换证登记,解决困扰业主多年的问题。如果咨询人认为应由开发商缴纳该土地出让金,则属于民事纠纷问题,非我局职权范畴,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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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有市民咨询:相家28、29、30、31、32号楼能否办理不动产证?

    答复:经查,相家生活区28号楼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临淄支行职工购买的房改房,共48户,住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齐全,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9、30、31、32号楼使用的土地为相家村集体土地,属小产权房,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及国土资发〔2017〕10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二条“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的要求,这四栋住宅楼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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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问题

    有市民咨询:棕榈城二期,入住3年了,办证的钱早就交了,但迟迟没办证,钱被顺达挪用了,现在公司也破产了,希望赶紧解决问题。

    答复:棕榈城二期所涉宗地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1)第E01294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该小区二期共7栋住宅楼,开发公司未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导致业主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之规定,须由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棕榈城二期住宅楼不动产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该公司与业主双方即可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因该公司已破产,须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由破产清算组申请办理棕榈城二期住宅楼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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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01-05 09: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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