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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如何处理?国家如何清理小产权房?

154****1747 | 2019-06-14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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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0998

    来自于住建部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已拆除违法建设3亿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对于“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侵占交通干线、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发生在重点区域,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等违法用地的建筑将成为拆除重点。
    照此来看,违反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无疑是浙江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内容。
    针对农村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上述浙江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且土地出让金的60%也将返还给村级组织,从而调动了基层组织参与三改一拆的积极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谈月明曾在总结浙江“三改一拆”行动时特别提出,为浙江省的城市发展腾出了发展空间,改善了环境等。
    以2013年浙江实行“三改一拆”的第一年为例,累计拆除违法建筑1.5亿平方米;累计拆出违法占地12.09万亩,腾出改造用地8.6万亩,相当于浙江省全年土地供应量的三分之二,缓解了供地不足的难题。
    实际上早在2014年,住建部和国土部就已经部署对各地小产权房状况进行摸底,并初步清理整治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
    根据浙江“拆违”要求,不仅要确保新建违建零增长,与此同时,亦建立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办法。
    “浙江违法建筑的处理不仅针对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的一个方面,也随着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而解决。”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贾生华如是介绍。
    也特别注意到,浙江省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理,并未包括一些未违背土地用途和规划,但是出售给村集体以外的城市人口的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处理顶层设计出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接受采访时,评价小产权房时表示,小产权房不合法,**重要的不在于它是在农民土地上由农民盖起来的房子,而在于小产权房盖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因为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合法。
    “这不仅仅是说农民盖了是这样,其他社会上任何机构、团体,任何个人盖了这个违章建筑都不合法,都不能交易。”陈锡文说。
    在2015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查看全文↓ 2019-06-14 08:51:15
  • 158****3702

    国家目前对小产权房的态度: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目前个人不能办理房产证、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这种房目前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小产权房。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目前不可以补办房产证,不能办理产权证,具体什么时候能办理,小产权房为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也未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全国小产权房很多,因此国家强令禁止,需要以后国家放宽政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小产权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小产权房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很难在市场上转让;二是一旦小产权房所在的土地改变用途,很难得到赔偿。

    查看全文↓ 2019-06-14 08:51:07
  • 131****0563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

    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查看全文↓ 2019-06-14 08:51:03
  • 158****0052


    小产权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小产权房数量之庞大,也到了不得不引起重视的地步。根据如是研究院的一份数据显示:包括小产权房在内的全国所有城镇住房面积为298亿平米,其中小产权房面积为73亿平米,占比达到24%,仅次于商品房面积(占比38%),也就是说,在我们城镇所有住房中,差不多每4套房子就有1套是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有什么新政策呢?小产权房到底可不可以买呢?带着这些问题,看看业内人士如何说。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房子产权证是由乡或村一级政府颁发,相对于大产权房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其购房合同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所谓的产权证并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目前小产权房主要存在于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上、企业用地上、农业园内。

    小产权房,由于取得成本低,房子价格也较低。一般说来,市面上交易的小产权房价格要比周边商品房低50%左右,比较受低收入人群喜欢,也吸引了少部分房产投资者。小产权房交易虽然被国家明令禁止,但私底下还是有不少人在买卖。从购买手续费上看,小产权房不需要交纳相关契税。从小区物业管理形态来看,很多小区是没有专业物业管理组织,有部分小区是由乡村指定的开发商物业或临时物业在进行管理,确保小区基本卫生和安全秩序正常。





    二、小产权房**新政策解读

    日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国土部在通气会上明确表示,力争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近,国家新增加了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5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试点城市,似乎让我们看到了小产权房转正的曙光。但从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来看,都对小产权模式进行了规避,都要求项目地块只能办理整体产权,不能进行分割登记。不得“以租代售”,不能长租,其目的就是防止变相式小产权房出现。从这里来看,国家还是没有放开口子。




    三、未来小产权房有可能转正吗?

    先来看一个报道,虽然说小产权不能交易,但私下交易一直在进行。在通州区张家湾镇,这里的小产权房转让只需要给房产中介按房款2.5%的服务费以及给村委会6万元的过户费,就可完成小产权房交易。由于小产权房数量庞大,许多乡村和房产中介靠过户费实现了致富。

    早在2012年,在国土部官网上就提出了小产权房的处理思路,即是说“先清理后治理”。其中,所说的“后治理”,就是针对已经存在的存量小产权房。在近日国研中心公布的383改革设想中,对存量小产权房,按不同情况补交不等的土地出让金,以解决小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这种方式可行吗?事实上,南京某大型小区2007年时,在集体土地上所盖房子于近日实现了转正。

    小产权房长期不能合法化,主要还是因为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税费流失。如果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是一条解决思路。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蔡继明主任看来,补缴土地出让金,解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比任之处于一个不合法的状态,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查看全文↓ 2019-06-14 08:50:59
  • 156****8282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关于《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广东将出台一系列新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其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强调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



    ① 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



    ② 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③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2、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3、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不动产所在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4、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只要文件齐备清晰,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5、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具体情况办理。



    6、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图片来源于网络



    7、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8、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依法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9、《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将原有的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完整同步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登记资料的唯一性、统一性、合法性、安全性,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档案规范有效管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实施以后,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



    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



    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爆发,且无法延续登记,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紧出台指导广东省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工作衔接的文件显得犹为迫切。

    查看全文↓ 2019-06-14 08:50:56

相关问题

  • 于价格的关系,很多人也会去购买小产权房,买小产权房的时候也会与开发商或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很多人认为自己拿了买卖合同后就有好的保障,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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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小产权房**新政策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早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2《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3《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5《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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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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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1、无证不全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尽管“小产权房”由于在价格上深受资金有限制的购房者的青睐,但“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大的问题就是无法办理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2、万一拆迁补偿难小产权房,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得不到拆迁安置补偿却无话可说。3、质量安全无保证一些小产权房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4、遗赠容易出问题小产权房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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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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