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科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购房政策

    baike15206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及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发的一项规定,主要的内容其实就是对土地的登记以及宗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且也对土地登记进行了新的分类。除了以上这些以外,还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以及物权法进行了有效的衔接,这样一来就可以明确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在出台了这样子的规章之后,对国内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是有着很大的意义的,同时还推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所产生的一些积极影响。
  • 问答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产权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编号为JGJ278-2012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3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 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 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2.3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6.2.4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6.2.5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2 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
    3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 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6.2.7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 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
    2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
    3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
    6.2.8 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
    6.2.9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0 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1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办法是什么啊? 产权产证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请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哪六种? 政策法规

    分为以下六种: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哪六种? 政策法规

    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已有1个回答

  • 问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房屋产权登记都分为哪些种类来着? 政策法规

    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已有2个回答

  • 问答 城市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 政策法规

    建设部修改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哪位网友知道**新房屋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其他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有4个回答

  • 问答 如何办理共有房屋产权转移? 《房屋登记办法》为什么规定房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双. 产权产证


    案例:有当事人凭房产转让协议书来我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我中心办理转移登记一直以来要求卖方夫妻双签字,当事人以已离婚且房产属个人购买为由,要求个人签字并办理过户手续。我中心经查档后发现该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但离婚协议书写明房产归子女所有。

    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没有要求转移登记出让方夫妻双签字,如果只凭首次登记的询问笔录无法查验有无隐性共有人。请问,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在约定为子女所有之后能否单方面处置?办理转移登记是否一定要严格按照《婚姻法》进行资料审查?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必然有所涉及,同时双方在协议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定子女抚养费之外,还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是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居多。长期以来,房屋登记中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夫妻共有产的认定和登记问题一直存在着众多争议,各地登记机构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登记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和声音。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能否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有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该约定实际上是为子女设定的权利,属于第三人利益条款,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第三人利益条款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缔约双方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义务,其通常是使第三人成为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某个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取得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合同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债权”。



    在合同法理论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经由指定而为给付”合同均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有请求权,而在“经由指定而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无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允诺人向相对人作出允诺;二是允诺人向第三人的允诺。第一个允诺或为要约,或为承诺,均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二个允诺是允诺人第三人发出的单方允诺,是允诺人在与相对人的合同以外专门作出的一个独立的允诺。“判断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之第三人有无请求权的根据,就是合同中是否包含第二个允诺:无第二个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就是‘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非受益人;有第二个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就是利他合同,第三人有请求权,是受益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只是“夫妻一方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房产;如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共有房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并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作为第三人的子女的允诺。因此,该约定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给付,属“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第三人的子女仅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无请求权,非受益人。同时,离婚协议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也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父母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子女条款和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一样,均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因此,其属于附离婚条件的“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



    三、登记机构对婚姻状况审查的责任


    在登记实务中,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基本上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审查主要分成两种类型:一是登记机构只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不对申请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是否会存在配偶共有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询问是否有共有人,然后询问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另一种是登记机构不仅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且通过询问和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证明(如结婚证、未婚证明等)来综合判断该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如需登记为个人所有,还要求提供婚内财产约定等相关材料。



    从《物权法》第十二条关于登记机构职责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概念的界定以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阐明的登记要件和审查要求来看,房屋登记是一种依申请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按申请材料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其承担的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当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申请人回答无共有人时,登记机构即可将房产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如果该申请人既有的产权登记档案中已明确提供有婚姻证明,且该证明表明申请人具有婚姻关系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其对此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非一刀切的以自行申报为准,否则将有疏于审查之责。



    此外,房屋权利来源证明中仅记载了申请人一方,经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表示有共有人,若该共有人与申请人无婚姻关系,即使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机构也不能直接登记为共有产,此举没有异议,否则登记簿信息将与权利来源证明不一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必须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假设房屋权利来源证明中仅签署了夫或妻一方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报为共有产,登记机构如登记为共有产,则登记簿记载与权利来源证明记载的主体不一致,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已有4个回答

  • 问答 房屋如何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如何办理? 其他


    在**材料中

    大家关注**多的还是住房材料

    毕竟申请公办至少需要

    租赁证明、房产证、特殊住房材料其中一种

    今天小编就详细说下

    特殊住房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包括部分不属于特殊住房但情况特殊的







    罗湖区特殊住房材料



    1.已办理房改手续的住房、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特区原居民手续齐全的(属于原住居民祖屋的,由辖区社区工作站开具相应证明)自有住房可视为住宅类商品房。



    2.居住在商务公寓、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等能证明房产确属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有并居住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及与居住地址相符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按特殊房产处理,不予积分。

    ①属于商务公寓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显示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没有住宅类房产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②属于军产房的,提供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附付款凭证);



    ③属于集资房的,应出具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



    ④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二证一书或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3.居住在祖辈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及父母须和祖辈在同一个户口本,同时提供显示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没有住宅类房产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及与居住地址相符的《内地居民采集表》。







    4.2019年4月30日前未入伙的住房,其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学位申请依据,申请者应先在现住址地段**申请,住址变动后再申请转学插班;

    8月31日前能入伙的,由**视学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5.住单位职工(集体)宿舍的,父母应为该单位正式员工,住房属所在单位所有。

    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父母(或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和显示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市没有住宅类房产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及与居住地址相符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按租房(蓝本)处理。不予积分。



    6.《内地居民采集表》由社区工作站出具;

    《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无房证明)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



    福田区特殊住房材料



    1、特殊住房需提交材料:

    属于军产房的,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附付款凭证),及辖区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属于集资房的,应出具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并由辖区社区工作站出具住房证明材料和实际居住证明;



    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辖区街道办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和实际居住证明;



    属于原住居民祖屋的,由辖区社区工作站开具相应证明;



    属于商务公寓的,提供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及辖区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属于单位宿舍的,适龄儿童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拥有该住房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凭证)及与适龄儿童父母工作关系证明,并提供辖区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住房证明材料和实际居住证明。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房屋如何登记?如何取消房屋备案登记 产权产证

    1、是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仅表明该买卖行为已纳入行政监管,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优于出卖人一房多卖时时间顺序在后的同一标的物预售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没有物权效力。

    没有物权效力就是意味着无论合同履行状况如何;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而预告登记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

    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此规定;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债权已经添附了预期物权,债权人可以享有产权已过户后的部分权利包括可以对抗前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司法机关也不能将已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当作出卖方的财产施以强制执行。

    2、是登记程序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而预告登记则是双方达成合意方能申请,也可以不申请预告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必须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即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

    3、是适用范围不同。

    备案登记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4、是启动主体不同。

    备案登记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则是签订了物权协议的当事人

    5、是登记机关不同。

    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为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而预告登记的登记关机则是房屋的登记机构 二、网签与本案之间的区别

    1、含义不同。

    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招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即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而且网签后还会得到一个网签号,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网签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网签过的商品房,无法进行第二次网签。而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开发商备案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前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购房合同备案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此实现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房屋如何登记 注意事项

    大部分人买房时,都是通过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购房的,据官方数据统计,房屋抵押登记率**高可达70%。因此,抵押贷款还清后,并不意味着您真正拥有了这套房子,因为当初贷款买房时所做的抵押会影响你对房子的使用与买卖,成了许多房主必须考虑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撤销抵押登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还完贷款之后,房主可以直接去您所贷款的银行申请还贷款,申请还款时务必带好这种资料证件,包括相关资料、身份证、还月供的卡、银行借款合同,还有就是钱了,具体事项可以咨询银行。
    (二)还完以后银行会给房主开具一个已经还清贷款的证明,银行给房主的房产证上也会盖一个已经还清贷款的章,房主再带上房产证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当地的房产部门注销抵押,这个原则上不要收取任何费用,但也有些地方会收取相应的工本费,这是规定允许的。
    (三)还清贷款以后,房产局也会在房产证上盖章,撤销抵押登记。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抵押登记基本程序
    1、进行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 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屋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登记机关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登记机关立卷归档 登记机关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屋登记的档案。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房屋过户登记 房屋交易

    购房协议应有有关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的条款,凭协议条款追究卖方责任。
    为何10多年没办过户手续。但协议有了,购房款已经付了,交房手续要按协议办完。
    卖方坚持不办过户手续,只能打官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已有2个回答

  • 问答 房屋抵押登记规定有哪些细则 其他

    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一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是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一致,避免申请人伪造材料“无中生有”,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其本身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不进行实地查看,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损失,也会导致登记机构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因为注销登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申请的登记。
    现实中可能存在房屋已经不存在,但所有权人并不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这就容易造成房屋已不存在,但房屋登记簿仍有记载,此时,若权利人再进行转移、抵押等处分行为,就会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
    另外,也有可能房屋尚且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却申请注销登记,已达到其特定的目的。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房屋过户登记 房屋交易

    二手房过户需的手续是去天津的房管局办理。
    一、登记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哪些东西? 需要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交纳契税凭证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四、如何查询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1、查验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 2、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拟购房产产权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2、档案文号,查询者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3、房屋平面图等。 3、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而要了解房屋可能存在的债务则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贷款的合同,需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2、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3、所购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如属于上述类型房屋,是否有批准上市的相关证明。综上,购房人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除向卖房人索要产权文件外,还应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通过两者比照,才能清楚地知道拟购房屋的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从而**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已有4个回答

  • 问答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种类有哪些? 其他

    您好: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 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已有4个回答

  • 问答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 其他

    银行的还款结清证明和他项权证!身份证!房产证

    已有8个回答

  • 问答 如何查询房屋登记?私人怎么查询房屋登记簿呢? 产权产证

    内容提要:

    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过程中的申请文件和审核文件)。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申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关 键 词:

    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簿/政府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



      标题注释: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全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的阶段性研完成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热议的话题。《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意义,其中亦对不动产登记信息①的公开作了原则性规定。其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为贯彻《物权法》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虽就此作了相关规定,②但均属援引性规定,实践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仍主要适用《物权法》公布之前早已颁行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在不动产登记立法的讨论过程中,孙宪忠教授主持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第21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③于海涌教授草拟的《中国不动产登记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第10条亦规定:“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④两者均将应予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局限于不动产登记簿。

      在这些既有规定和立法建议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该条第2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8条相比,除了增加规定第2款,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可作为查询主体之外,其他内容几近相同,并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本文不揣浅薄,拟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就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界定与性质

      就应予公开的内容,各规范性文件和建议稿中的表述并不一致。《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用的是“登记资料”,而前述两个学者建议稿使用的均是“不动产登记簿”;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这两个有关不动产登记查询的部门规章中,前者使用的是“登记资料”,后者使用的是“登记信息”。此处的“登记资料”或“登记信息”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是仅指不动产登记簿,还是包括原始登记资料,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界定:基于《物权法》第18条的分析

      在《物权法》公布后,关于何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理解上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所有与登记相关的文件材料,不仅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而且包括作为档案留存的登记资料,如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事件;⑤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限于不动产登记簿;⑥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是登记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书面证明材料,用以推动登记程序的进行和完成,不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活动终结的标志和结果。⑦

      在《物权法》立法之时,我国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规则已经出台。其中,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⑧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⑨而土地登记结果即为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即为登记簿记载的信息。⑩《物权法》的立法者在对这些规定作了相应研究之后,(11)仍在该法第18条使用了“登记资料”一语。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的原意是,登记资料既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也包括原始登记资料,上述第一种观点可资采纳。只不过前述两个有关不动产登记查询的部门规章均区分这两类登记资料,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查询规则,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作具体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视角考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如何查询房屋登记?怎样在网上查看自己房屋登记信息? 房屋交易


    7月1日起,大连在全市范围实现房产登记信息统一查询,在全市任意一个登记机构都可以查询到权利人在全市范围的房产登记信息。




    另外

    从昨日起

    全市范围内实行不动产权证书邮寄服务






    为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进行了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各区市县房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房屋权利人在全市任意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都可以查询到自己在全市的房产登记信息,实现了房产登记信息“一窗查询”,只让群众跑一次。


    此外

    为了让市民足不出户

    就可以领取不动产权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提供证书快递服务

    房产证快递服务

    需要注意这些事情



    快递人员送证上门时,申请人需持有效证件经快递人员核对无误后签收。



    邮递过程中,住户可通过拨打11183电话、登录EMS官网实时查询物流情况。



    如因投递原因造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丢失、损坏的情况,快递公司将依法依规做出赔付,承担办证费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来源:大观新闻







    《星王子》名单公示





    以下获奖粉丝将获得《星王子》儿童音乐会剧票“2张”

    演出时间:2018年7月8日15:00
    领票时间:开演之前半小时(开演截止)

    领票地点:开发区大剧院前台活动领票区

    演出地点:开发区大剧院



    温馨提示

    所有儿童一律持票入场

    中奖微友务必向平台回复:



    收到

    请在7月6日下午4点前回复

    回复后的粉丝可直接去,超时取消

    平台将不再回复

    序号

    微信名

    尾号

    1

    Shirley刘

    3867

    2

    欣喆妈妈

    1417

    3

    娜儿公主

    7182

    4

    Maggie

    2628

    5

    花语

    9618

    6

    梦中漫游

    9926

    7

    嘉庆

    8558

    8

    丑疤怪

    5505

    9

    散步的小耗子

    0331

    10

    苏别ゝ

    7338

    已有3个回答

  • 问答 如何申请房屋登记 产权产证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已有1个回答